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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异议 应对症下药

  • 发布时间:2015-02-11 09:33:4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处理异议

  应对症下药

  ——浅谈监督抽查风险之七

  □ 叶永和

  质监部门认真、准确地处理被监督方的异议,既是保护被监督方的合法权益,又是展示法律法规的尊严,同时也是维护自身的声誉。然而,在现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我们发现一些质监部门只重视处理疑问的行政程序,而忽视了对异议内容的分类与判定,给自己埋下很大风险隐患。

  当前,一些被监督方把《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异议简单地理解为对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疑问所涉及的东西是五花八门、各种各样。作为监督部门不仅要正确地把握《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而且对被监督方疑问的内容与要求要进行准确地分类、归纳。否则那些看似正确的处理方法与方案,实际上是在盲目或错误地给予解决,其结果不仅达不到科学、公正、准确的目的,而且大大增加了监督工作的风险,甚至会损害自身与政府的形象。

  在处理异议过程中,首先应对被监督方疑问的内容与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归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对应地处理与解决。被监督方的意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对监督过程的疑义;二是对样品检测的疑义;三是对监督判定的疑义。疑问的内容与要求不同,处理的方式与结果是完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只用一种方法去解决。处理对监督过程的疑义往往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一般它不涉及到具体技术问题。我们只要对疑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程序有没有出差错,理解是不是有歧义等。如果有过错,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处理对样品检测数据的疑义,是采用技术手段来解决,它只能在原样品上进行复验,并按其固有的技术规范进行(不管是破坏性检测还是非破坏性检测),不能用备样(除特殊项目与系统原因外)进行复验或请另外检验技术机构来仲裁。否则看似公正地解决异议,实际上是违背了科学规律,无形中增加了错误的可能;处理对监督结论判定的疑义。它既是行政管理又是技术验证,质监部门应启动复检程序,即按照国家复查抽样标准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同时还要做好技术论证工作,切不能用备样或加倍抽样数量进行复检。

  而那些在处理被监督方异议时,不分疑问的内容与要求一概都采用备样或加倍抽样数量的做法,实际上是误解了《产品质量法》中异议与复检的规定,把复验和复检的概念与工作要求混淆了,不清楚备样的真正作用,不了解监督与复检的本意,无形中破坏了处理异议的科学规范。它对质监部门极为不利,其结果使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核查总体逃避了应有的打击,而且给质监部门埋下声誉受损的种子。

  因此,质监部门不仅要正确理解《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异议内涵与复检程序,而且还要对被监督方的异议进行准确的分类与归纳,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疑问的内容与要求,启动不同的处理程序与方法。如果不清楚异议的种类与对象,要正确处理好被监督方的疑问是不可能的,还会出现错误的结论,影响到自身的声誉,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就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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