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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法学会研讨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 发布时间:2015-01-30 09:34:4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张晓航)前不久,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法院就铁路部门实行的火车票丢失后需购补新车票再退票的做法提起诉讼,这是新消法实施后,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1月27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法学会)就此在京召开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

  中消协法学会副会长李学寅表示,浙江省消保委就消费者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必须补票这一不合理的做法,在全国消协系统首次提出公益诉讼,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具体使用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如何借助和开展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也没有前例可以参考,必然不可避免遇到一定的困难,会出现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专家学者们围绕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是不是一个公益诉讼;原告也就是浙江消保委,是否符合原告资格;从实际公诉上来看,铁路公司依照1997年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类似事件是否合法,《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是一个部门规章,还是一个内部的规范性的文件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讨论。

  与会者都十分支持浙江省消保委的积极行动,从专业层面上讨论了浙江省消保委这份诉讼的意义和价值,希望能够促进案件的受理和问题的解决。同时期望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对滞后法规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将来可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多位专家都表示,此次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有着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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