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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诚信守护质量 用法治强化安全

  • 发布时间:2014-09-15 09:34:5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彭燮

  不诚信的代价是什么?对于美国最大汽车制造商通用汽车公司(GM)来说,代价就是3500万美元的巨额罚金。原因是该公司明知其生产的汽车在熄火以及动力转向系统、刹车和安全气囊系统失灵等方面存在严重故障,却没按法律要求在知晓情况后的5天内报告,并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

  有意思的是,在罚款处罚被公布之后,该公司股价反倒小幅上涨。有媒体评论称:“许多民众和投资者相信,这是一个足够大的教训,足以让通用明白,诚信和质量的价值。”

  而在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教授萨钦·潘迪亚看来,这个发生于今年5月、创下罚款金额最高纪录的案例,很好地诠释了美国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那就是用最严格的法制来约束生产经营者,从而保证产品,特别是消费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消费者呼吁政府应制定“多严格都不过分”的质量法律法规,让那些低劣质量的制造者倾家荡产;而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则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他们希望用一种健康的质量诚信氛围,来守护有些脆弱的质量生态。

  用市场的视角看诚信

  当下,在有些人看来,是市场竞争催生了质量诚信的坍塌。其潜台词是,市场和诚信之间存在天然的悖论。对此,著名品牌和市场研究者艾丰坦言,诚信缺失是社会进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既不要过分夸大,将其看做“全民族的道德沦丧”,也不能听之任之,将其视作正常现象。“要看到企业和市场中蕴藏着对于诚信建设极大的积极性,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这种正能量激发出来。”

  艾丰的观点,得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的认同。他认为,质量诚信体系的核心是质量信用。在质量能力相对固定的背景下,质量信用主要取决于质量表现,质量表现背后的决定因素是经营者的质量意愿。而市场约束正是提升生产经营者质量意愿的最优途径。

  李俊所说的“市场约束”的核心,就是声誉机制。其运转的原理在于,经营者过去的行为会形成大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经过监管机构、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媒体的采集、整理、评价,有效传递给社会大众,形成经营者的声誉。由于市场交易方总是希望与讲诚信、讲信誉的经营者交易,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减少风险,因此声誉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筛选经营者,使重诚信、重信用的经营者得到更多交易机会,而失信者逐渐被市场淘汰,这又能进一步激励或约束经营者守信,从而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声誉机制的核心是质量信用信息的汇集、评价、传播并最终有效影响交易决策。而这正是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弱项所在。”

  从市场中来,又反作用于市场,这就是声誉机制与普通监管方式不同的地方,也是其魅力和特色所在。李俊建议,在声誉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各部门质量信用信息整合,另一方面要通过更为简便、有效的媒介对质量信用信息进行传播。“建立统一完善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也是当务之急。”

  而在艾丰看来,虽然构建质量诚信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具体切入点上仍存在“无法落地”的问题。“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停留在呼吁上,更不能停留在谴责上,而要研究和认识诚信自身的规律。”

  为此,艾丰提出了一个新概念——诚信管理。他认为,全社会的诚信不是自发实现的,必然是通过健全有效的诚信管理来实现的。“光有诚信的愿望,却疏于管理,也还是会发生失信问题。”

  艾丰建议,在质量诚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要把质量监督管理与诚信管理结合起来。质量检查的结果,不仅要公布,而且要把其中属于诚信问题的质量问题记录下来,公布出去,推动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用法治的思维保安全

  “消费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更是影响民生大计的突出矛盾。”谈到目前的消费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言语间有掩不住的沉重。在他看来,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不仅影响了“中国制造”在全球贸易中的声誉,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信心和消费积极性,还是我国整体消费力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怎么办?刘兆彬的回答是,法治。他呼吁,我国应加快研究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用法律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

  刘兆彬的呼吁得到了萨钦·潘迪亚的支持。作为长期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侵权法的专家,他认为,正是越来越严格的法治,推动了美国制造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促使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产品。据介绍,作为全球第一个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的国家,美国在1972年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案》,2008年、2011年实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在这几十年间,美国先后把除食品以外的15000多种消费品纳入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全面实施了不安全产品的大规模召回制度,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美国因消费品安全引发的伤亡事故下降了30%。

  据悉,2008年,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等人提出应当建立消费品安全保障法;今年两会,也有一些人大代表正式提出议案,提出要建立中国的《消费品安全法》。去年年底,质检总局召开了《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启动会。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管质量必须管安全,管质量首先要管安全。作为立足于“抓质量、保安全”的政府部门,目前已经把消费品安全作为全系统监管的重点。从长远看,一般质量问题应当由企业来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来监督,按照《侵权责任法》,法院来判罚,而作为政府主管质量的部门,质检总局理应把重点放在消费品安全监管上。

  也许有人会问,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质量法律法规,为什么还要单独制定《消费品安全法》,而不是在现行法律中加入相应的内容呢?对此,刘兆彬认为,《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各有侧重,但不成系统,无法真正解决消费品安全问题。如《产品质量法》主要关注的是质量而没有强调安全;主要关注的是一般产品而没有突出消费品;主要强调产品的符合性而缺少后市场管理,没有召回制度,对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国际市场消费品安全统一监管也极少涉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后,其权益受损时如何救济的问题。它与《消费品安全法》在主体、范围、程序、制度、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有本质的差别。特别是《消费品安全法》所具有的从产品设计、生产源头开始、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发响应的系统性防范安全隐患的功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无法覆盖和替代的。

  诚信和法治的相互作用

  记者从采访中感受到,诚信和法治并非硬币的两面,而是互有交叉,互相促进。如果能够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便可以焕发出惊人的质量正能量。

  在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看来,德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告诉记者,19世纪中期,德国制造走的是模仿路线,大量仿制英国制造的机器产品,“德国制造”一度是低劣质量的蔑称。然而,德国政府正是通过市场机制和法治思维,推动德国企业从最初的技术模仿到自主创新,从追赶英美到跨越式发展,从追求规模、数量到关注质量、品质。短短数十年,德国产品质量跃上了新高度。20世纪初,全球工业中心完成了从英国到德国的转移,“德国制造”也从此成为了全世界高质量的代名词。“德国制造的崛起,靠的就是科研、教育和强有力的法治监管。中国可以学习德国的经验,采用其行之有效的各种办法,用诚信和法治来建设质量强国。”

  应松年建议,要从建设质量强国的整体要求出发,完善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律加大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尤其要突出对产品安全的监管,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消费品的监管。与此同时,要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媒体、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作用,强化自治自律,用社会共治的思路来建立质量诚信体系。

  据介绍,在《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对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着明确的要求,包括:加快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将质量诚信建设与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融资信贷等工作紧密结合;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惩处质量失信行为;以质量法制意识和质量诚信意识教育为主要内容,加强企业质量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等等。

  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如何在诚信和法治中寻找自己的着力点?中国制造业领军者海尔构建互联网时代质量诚信体系的实践,也许能为很多中国企业提供借鉴和样本。

  据海尔集团副总裁任贤全介绍,海尔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工业生产特点,正在构建以企业质量承诺为中心的质量诚信体系。其一大特点就是从制造到营销再到物流、售后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从而实现海尔对于用户的质量承诺。他还透露了海尔正在研发的一个新系统:自动将全球消费者关于海尔产品的所有评价发送到相应人员手机上,不管是质量总监,还是一线装配工人,都可以通过这个系统,第一时间掌握用户的反馈和意见,从而为下一步改进质量提供新的思路。“对于企业来说,质量诚信就是信守质量承诺,海尔的质量承诺,已经不再局限于狭义的质量,而是提供全流程用户交互体验。”

  用市场的视角看诚信,用法治的手段保安全,用诚信和法治来提升质量——在建设质量强国的征途中,我们将用智慧和汗水不断开拓,开拓出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文中专家观点来自2014年全国“质量月”质量发展经验交流系列活动专题:质量法制与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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