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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突出大质量

  • 发布时间:2014-09-10 09:34:2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孙成晖 记者傅江平)近日,《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立法研讨会在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出席研讨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代表为第8稿《质量条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质量条例》是深圳运用特区和地方立法权,在全国首次对质量建设进行地方立法,这预示着深圳质量将大步迈向立法新时期。

  据悉,《质量条例》对深圳质量作出了68个具体细化的定义,主要涵盖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政府服务6个方面,并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等工作机制。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深圳的发展离不开深圳质量,出台《质量条例》,就是为保障深圳质量与深圳标准提供法律依据与法律支撑。

  其实,市政府早已经将标准条例和质量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据市法制办介绍,此前,深圳标准的立法已经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正提请市长签署。在深圳质量立法方面,市法制办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首先向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近60家单位收集有关质量建设的经验做法、立法建议等素材,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草拟了《质量条例》初稿,经过7次修改后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形成了现在的《质量条例》第8稿。

  从2010年10月深圳首次提出深圳质量,到现在已经近4年过去了。4年的探索发展和拼搏跨越,深圳的质量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效,早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特殊阶段,为深圳质量提供法律保障成了当务之急。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深圳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从速度优先向质量优先转变、从注重经济增长向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转型与调整。深圳标准和质量以立法形式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有利于为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人们都知道,法律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立法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也有所不同。法律是实践的产物,立法工作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可行的做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法律又对实践具有引导作用。立法工作应当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设定价值目标去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这就好像科学家测试一种新产品,当发现这种产品具有很好效果的时候,首先要制定一个标准,设立一个规范,因为多好的产品都应该在合理的状态下使用才能更好地实现价值。深圳质量同样是这样的,作为我国特殊时期下发展转型的试验田,尽管深圳质量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怎样设立一个标准,怎样设立一个规范,怎样让取得的成果保存并继续下去,这是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这样的形势下,深圳质量迈向了立法的道路。深圳质量其实是政府和社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记者注意到,《质量条例》对政府行政行为作了约束,要求市、区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划定权力边界;推行市场主体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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