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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旅游成冒险

  • 发布时间:2014-08-27 09:38:3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暑假是旅游旺季,但旺也会旺出问题。举例来说,河北省何姓一家人到山东省某海边城市旅游,在一家餐厅用餐时,因怀疑一条鱼分量不足及要价过高,这家人与饭店发生争执。双方交涉无果,何家人见形势于己不利,拨打了报警电话。但警方认为这是消费纠纷,只要不出现治安问题,则不关他们的事,随即将事情报给了当地消保委。消保委人员到达现场后,除了对双方进行调解,亦无其他处理办法。由于当天要返回河北,在耗费了3个多小时后,何家只好忍痛按店家要求付了钱。

  被排外欺生,几乎所有到外地旅游的人都会碰到这种事。而且,挨宰之后,大多数人即使回到自己的住地,也不会继续采取维权措施。之所以自认倒霉,何家的说法是,“面对如此无理的宰客行为,当地警方不重视,消保委调解乏力,这已经够让人窝火和失望了,如果接着打官司,还要耗时间、费精力,冤枉钱不定还得花多少。没办法,吃一堑长一智吧,以后少出去旅游就是了。”

  吃完堑,竟长出这种智,实在令人寒心。事实上,在旅游时遭遇何家这种不堪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各地发生的类似旅游维权案例不断见诸媒体。许多人在有了不愉快的经历之后,会产生“一次被人宰,十年怕旅游”的心理,甚至得出“旅游就像冒险”的结论。虽然我们知道,因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一些维权问题而对我国旅游市场环境产生整体怀疑是一种非理性的、以偏概全的消极认识,但旅游维权难所暴露出来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深层问题,却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国山川秀美,人文历史底蕴丰厚,拥有很好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传统,但我国旅游市场却一直并不成熟,许多问题日渐突出。比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不够,不仅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也明显滞后;旅游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不够完善;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旅游服务、餐饮质量低劣,黑导游、黑车、黑旅馆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长期存在。

  旅游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角度看,它们均带有法律上的特点,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因此,只有从旅游法律法规建设入手,不断完善旅游市场法制环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旅游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尽管《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确立了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明确了旅游活动各主体,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境外旅游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旅游法基本框架内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甚至存在缺失。这就需要旅游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抓住几个主要环节和方面,有针对性地尽快制定出台部门法。与此同时,要做好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结合旅游业发展实际,把经过多年发展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与立法同等重要的执法环节也要加强。各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其法律上的权威性的同时,还要改变过去条块分割的局面,明确各自责权,做好职能协调,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特别注意杜绝异地维权的“排外欺生”现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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