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迎来政策“大礼包”。3月21日,中国结算连发三个通知,分别涉及试点开展信用债ETF回购、拓宽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范围、暂免部分债券登记结算费用,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三个通知分别为《中国结算关于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试点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和《中国结算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登记结算费用的通知》。
其中,《中国结算关于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试点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债ETF产品,试点开展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并明确了资格标准、申请与受理程序及持续期管理要求等事项。
根据《中国结算关于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试点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用债基金产品申请作为回购担保品开展回购业务的,应当在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投资运作、投资标的的信用债发行人、做市商、资产净值等方面符合一定的要求。
比如,投资标的的信用债发行人不少于30家,单一行业(以证监会门类行业分类)债券规模占比不超过30%,单一发行人债券规模占比不超过10%,债券规模按基金资产实际持仓规模计算;基金产品的做市商或流动性服务商家数不少于5家;基金产品资产净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等。
“这是自2013年开展政府债ETF回购创新后,中国结算积极推进基金产品回购试点的新举措。”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满足了市场对信用债ETF入库开展回购交易的需要,有助于提高信用债ETF产品的流动性、吸引力和交易活跃度,推动交易所债券做市交易等二级市场建设;有助于支持交易所信用债市场买方建设,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支持更多企业主体债券发行融资,降低发行融资成本,更好发挥交易所信用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中小民营企业的功能作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适当放宽了开展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的发行人主体评级要求。这是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于2021年正式推出、2022年适当放宽相关科创债券、民企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要求之后,再次放宽受信用保护回购担保品范围至主体AA级债券,更好满足了更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债券回购需求。
据悉,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推出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1家大型证券公司和信用增进公司申请成为合格创设机构,有力支持了60多家企业发行超过1000亿元的债券融资,发挥信用保护工具便利中小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业内人士称,相关举措促进了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发展,切实发挥了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便利、高效的优势,进一步便利发行人债券融资。
根据《中国结算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登记费用的通知》,中国结算明确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暂免收取绿色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服务费,并继续暂免收取民营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服务费及债券结算费。
业内人士称,此次扩大暂免相关债券发行人服务费范围,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债券发行人融资成本,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和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继续暂免债券结算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稳妥做好信用债ETF入库及持续期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优化市场服务与业务管理。同时,积极研究完善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持续做好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受信用保护回购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与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各方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交易所债券市场制度建设,为广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便利的融资环境。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