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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城乡规划人员可在闽自贸试验区执业

  • 发布时间:2015-06-02 08:33:07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吴宏雄)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从5月29日起,允许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通知》明确,台湾执业人员应与大陆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后,方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城乡规划活动,规划内容包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展城市设计。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应包括台湾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合作内容范围、规划质量要求、工作进度安排和合作两方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的大陆规划编制单位签订,并由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大陆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台湾执业人员可在合作项目的相应规划设计文件图签中签字,并对其质量负责。

  此外,省住建厅还印发了《关于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等3类执业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据悉,申报注册期限有相应要求。其中,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之一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应当在取得资格之日起3年内申请办理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须符合大陆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目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尚未开展);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福建省住建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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