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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 发布时间:2016-01-11 07:0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左永刚  责任编辑:李乔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潮或不会形成,有限的减持规模,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号文”)以及部分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和到期延长限售时间的作用下将被缓慢释放。

  近日,证监会出台“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按照“1号文”,自1月9日起,即便是有上市公司开始披露减持计划,按照提前15个交易日推算,最早也是2月初才能开始正式有减持动作。与此同时,更多上市公司已经承诺到期后延长不减持周期。

  平安证券研究所有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号文”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避免《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

  证监会出台的“1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的适用范围;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1号文’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上述规定,防止了集中减持潮的发生,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缓解恐慌情绪。”上述平安证券有关人士表示。

  实际上,“1号文”既借鉴国际经验,也针对国情有适度调整。美国政府也存在类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法律法规。在1929年大股灾之后,美国政府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其中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号条例》即专门针对大股东减持进行监管。《144号条例》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5个条件,包括:满足锁定期要求、抛售股票之前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满足交易量规则、减持时不得引诱买方购买、减持之前通知SEC等。

  上述平安证券人士表示,与“1号文”相比,两者相同点在于:两国都只针对大股东持有的原始股减持作出规定,而对股东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份不做限制;两国规定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都是1%。

  “而不同点主要在于股份出售之前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上述平安证券人士认为,美国要求必须通知SEC,且在通知后3个月内出售股份;中国则要求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对于减持渠道的限制不同:美国同时限制了集中竞价交易、协议出让和大宗股份交易,而中国则只限制了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保留了协议转让和大宗股份交易的减持途径。

  “可以看到,证监会此次发布的‘1号文’借鉴了部分国际经验,也针对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了适当调整。”该人士强调。

  不少券商研判,在证监会此次出台减持新规与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或延长限售的合力作用下,对市场非理性情绪的安抚和维稳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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