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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初审新动向:信披成审核重点

  • 发布时间:2015-11-28 07:0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王庭

  随着IPO发审步入正轨,与预披露招股说明书同步公开的初审反馈意见也陆续公布。笔者注意到,与此前初审反馈意见相比,监管层对IPO企业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等的审核已经显淡化,重点集中在信息披露问题、规范性问题等方面。

  与此同时,根据证监会11月6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文件,IPO新规在独立性要求及募集资金使用监管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们不妨以11月23日至25日预披露的17家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在上述17家公司的反馈意见中,监管层均有提及规范性问题和信息披露问题。而由这两方面的问题所衍生出来的细分问题甚至在20个以上。特别是在信息披露这方面,提出的问题所占比例更大,如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初审提出的意见共26条,其中,规范性问题5个,信息披露问题高达20个。

  同时,对于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审核,已重点关注其业绩及增长的真实性、合理性、可持续性,严格防范虚增业绩及利润调节等行为。

  笔者认为,监管层强化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这是在为注册制铺路。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灵魂和核心。在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做形式审查,而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投票。因此,实行注册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影响到投资者的选择,关系到发行人能否上市以及能从市场中融到多少资金。

  也正因为如此,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就要让其做到事无大小,只要对发行产生任何影响的事项,都应该履行披露义务,由投资者决定其去留。

  新股发行向注册制过度,这是在“放开前端”,探索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规范的信息披露安排,促使发行人保障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满足投资人理性决策的信息需求。业内人士认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应该在信息披露方面,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其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内容相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确定发行时机和价格,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实现投融资双方信息对称,从而使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发挥。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在推进注册制改革进程中不断优化升级。我们在推进资本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密切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实际,不断修改、完善,为正在筹划推出的注册制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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