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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制2018年全国统一 严重失信者将禁入市场

  • 发布时间:2015-10-20 07: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10月1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意见》明确,我国将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一文件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将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人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管理思维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大进步,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全国统一实行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人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一个构建”。

  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哪些类别,《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意见》提出,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谈及时间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人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国内没有实践基础,国外也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有序推进改革。特别是在投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我们也需要一个逐步调整、逐步适应、逐步完善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渐进式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负面清单制度三大看点

  参与负面清单相关课题研究的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升说,我国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外资引入内资市场准入领域,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重大突破。这是第一大看点。

  2013年9月底,上海自贸区出台我国第一张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成立后,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中美两国以负面清单为主要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正进行。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自贸区负面清单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负面清单,都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畴。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不分国有与非国有、内资和外资,不论规模大小,“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将大幅降低投资、创业门槛,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潜力活力。

  发改委负责人说,实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在现有投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一个逐步调整、逐步适应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要推进渐进式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实施过程采用重点先试,这是第二大看点。《意见》明确,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然而,企业进入市场后,能不能顺利开展业务,后续监管能不能跟得上、管得住、管得好,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一大考验。这也是提升政府监管能力的重大机遇,乃第三大看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绝大部分前置审批将取消,这意味着政府工作重点将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这是对政府能力的重大考验。”陈升说,这要求从监管方式、法律体系、监管能力上全面提升,也需要对基层监管力量进行整合。

  在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上,《意见》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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