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允许展期 担保物违约可不强平
- 发布时间:2015-07-02 11:05:5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菲
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根据《办法》,两融业务将在维持现有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展期,同时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更加灵活,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比例等具体要求。
昨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办法》,该办法草案于6月12日开始征求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证监会发布的信息表示,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决定于1日发布实施《办法》,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允许两融业务展期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建立了两融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规定券商两融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规模的4倍,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并优化了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业内普遍认为,允许两融业务展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根据《办法》,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将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对此,中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房庆利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两融业务发展,规定两融6个月最长合约期限且不得展期已经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要,合约到期后客户平仓再重新减仓,会增加不必要的买卖,本身也会对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波动。“从实践来看,展期也并不会增加两融业务风险。”他说。
海通证券信用交易部负责人杜洪波认为,新规定允许两融合约展期有助于平滑市场波动,鼓励价值投资者长期投资。
《办法》还着重优化了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增加了业务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优化后,此前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须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相应取消,证券公司可以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强制平仓也不再是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陈冰表示,这体现了监管层对市场的呵护。“最近市场的不正常波动已经引发小部分客户的‘触线’,取消这一规定将给予业务更大的弹性和余地,有时间与空间等待市场反弹。”她说,相信“恐慌之后会迎来一个新的乐观期”。
杜洪波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根据海通证券内部测算,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130%,需要卖掉30%的股票,才能再追加到150%的比例,这无疑会放大市场的波动。
房庆利认为,取消这一规定后,客户的补仓压力显著下降,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稳定了市场,也增强了可操作性。但他预计,大部分券商短期内仍会守住130%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会再降低。
两融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两融业务的规模,将该业务的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券商两融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也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此外,《办法》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对两融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按照要求,证券公司也应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