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优化两融机制:可展期不强平
- 发布时间:2015-07-02 01:26: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杨菲
证监会1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同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表示,证监会采取两举措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证监会表示,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证监会表示,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同日,证监会微博发布消息,针对“据了解,证监会准备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请问有何具体措施”的问题,张晓军表示,有两条措施。一是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前期有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效果较好,因此,证监会1日决定,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二是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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