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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不再承诺3个月内无重大事项

  • 发布时间:2015-06-02 09:31:04  来源:中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近日有消息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信息披露执行口径作适度调整。其中,上市公司在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中披露未来一定期间内拟筹划相关重大事项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不再承诺三个月内不筹划相关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股价异常波动的原因与公司实际情况关联性不强,或者相关市场传闻没有明确事实线索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承诺三个月内不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等相关重大事项。

  此外,该口径同时也强调了将加强事后监管:上市公司发生股价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在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时,应当核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并如实披露。交易所将加强事后监管,并重点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前后是否一致。

  据了解,2007年8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而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如今这样的调整是否是为上市公司减压,是否是鼓励并购重组的重要信号引发市场关注。业内人士认为,适度调整信息披露对股市的活跃度或有正面作用。对于此消息,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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