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4条、44条。修订后将上市公司发行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从25%扩大到100%,在该范围内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超过100%的,由发行委员会审核。二是明确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可以用于交易现金对价,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的50%,借壳上市不超过募集资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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