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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员工持股计划结构化产品:不设行政许可

  • 发布时间:2014-11-07 07:3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自从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从具体方案来看,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很多,资金组成来源也各不相同。其中,结构化产品参与的这一类型,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0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 《员工持股计划掀高潮 结构化产品“借船出海”》一文,对结构化产品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报道。在这一类产品中,上市公司员工自筹部分资金的同时,再引入一部分外部资金,外部资金每年都将享受稳定的收益,而员工自筹资金部分则承担股价波动所带来的收益及损失,这一方式也放大了股价波动对上市公司员工利益的影响。

  在昨日(11月6日)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每日经济新闻》提出“近期,包括奥康国际南方泵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资金来源均涉及含有杠杆条件的结构化产品。我们注意到,证监会在7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曾对结构化产品参与定增进行了阐述。请问证监会如何看待近期部分员工持股计划中出现结构化产品的情况?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我们注意到,上述公司均计划采取结构化产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合法资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涉及新股发行情形外,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防范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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