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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掀高潮 结构化产品“借船出海”

  • 发布时间:2014-10-28 07:47:12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发布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潮涌。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曾在定增预案中颇为流行,后被证监会“叫停”的含有杠杆条款的结构化产品,这次出现在了奥康国际(603001)等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中。

  杠杆条款惹关注

  据记者粗略统计,从6月《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有超过20家企业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结构化产品的现身,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争议。

  奥康国际的员工持股计划显示,拟通过汇添富-奥康国际-优势企业员工持股计划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购买公司股份实施。资管计划上限为2.66亿份(每份1元),按照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1.33亿份来自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用于购买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按照7.5%的年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

  换句话说,优先级资金每年都将享受稳定的收益,而持股员工(持有次级份额)的收益将随股价波动而被放大。

  实际上,在近期曝光的员工持股计划中,资金来源涉及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并非奥康国际一家,记者注意到,南方泵业三安光电翰宇药业都有类似的涉及杠杆条款的结构化产品的身影。

  “这样的条款其实显示出公司自身对于股价的信心”。对于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的杠杆条款,一位券商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这种将上市公司员工利益与股价简单直接绑定的方式,再加上杠杆条款的放大,可能存在一些隐患。

  实际上,这种含杠杆条款的结构化产品此前曾频频现身于上市公司的增发预案中。今年7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曾表示,“结构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其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如何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涉及诸多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这些新问题、新现象,需要认真研究、合理规范,目前暂未对此类申请发核准批文。”证监会的这一表态,被市场解读为“叫停”结构化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定增。随后,西王食品诚志股份等公司要么取消杠杆结构,要么更换认购方,以求增发预案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行政许可

  同样是含有杠杆条款的结构化产品,此前曾被限制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如今却又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现身,这一现象引发市场强烈关注。

  “按照程序,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过了6个月内就可以开始实施了”。奥康国际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按照目前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是不用审核的,公司的持股计划也是按照《指导意见》来制定的。

  记者还同南方泵业进行了交流,同样得到了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要证监会审核的答复。

  另外,三安光电的员工持股计划已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公司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9月26日,员工持股计划已买入3767.66万股公司股票,金额达5.55亿元。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在今年6月曾明确表态,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金可以来自员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对此,一位证券行业律师表示,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当然是可以的,比如借款, 借到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员工自有资金,员工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但结构化产品筹集的资金,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员工自有财产,要看具体的约定。一般而言,该类资金并不在所有权上归属员工,以其作为出资,可能会导致诸多的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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