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欺诈发行又虚假记载 证监会开出2300万罚单
- 发布时间:2014-11-07 07:3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陈娟娟
自证监会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后,证监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反应速度明显加快,对很多案件都做到了迅速立案调查,一有调查结果即对外通报,显示出监管力量向执法的倾斜。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了备受市场关注的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并表示,证监会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稳定发展。近日,证监会网站还公布了对广联达交易方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梦龙软件实控人鞠成立违法所得68万元,并处罚款68万元。
针对海联讯 (300277,收盘价16.98元)造假一案,证监会对海联讯及相关责任人拟开出总计2334万元的罚单,并对其实控人章锋、主要股东邢文飚、杨德广三人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违法行为,对海联讯处以合计822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章锋罚款合计1203万元。
昨晚,海联讯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对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控股股东处罚1203万
邓舸在发布会上介绍,海联讯为实现上市目的,骗取发行核准,在IPO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致使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和11456万元;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分别虚构4份和6份合同及相应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和1335万元。
在信息披露方面,邓舸介绍,海联讯上市后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掩盖其IPO阶段虚假记载的行为。其中2011年底、2012年一季度末、2012年年中和2012年三季度末,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3307万元、10817万元、11784万元和10813万元;2011年虚构合同15份(包括IPO虚构的6份),虚增营业收入3796万元。海联讯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称,海联讯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证监会称,海联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锋,直接参与讨论并同意海联讯违规冲减应收账款,且在有虚假内容的海联讯IPO申请文件上签名,其行为构成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证监会拟决定,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募集资金39100万元的2%即782万元的罚款,对信披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合计822万元;对章锋指使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海联讯非法募集资金39100万元的3%即1173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章锋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合计1203万元。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证监会对章锋的处罚是上市公司的1.5倍,力度略重,主要是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证监会还对公司其他人员开出了罚单,其中对总经理兼董事邢文飚、财务总监兼董秘杨德广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规两项行为的责任人,每人每项行为罚款30万元,两项合计60万元;对孔飙等两个责任人分别罚款50万元;对其他12名责任人罚款3万~25万元不等;对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三人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统计,此次证监会对海联讯及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计为2334万元。
95%适格投资者获赔偿
海联讯于2011年11月23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综合解决方。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问题曝光后,海联讯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刊登公告表示,将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基金财产赔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财务数据差错而遭受的投资损失。这一举动被外界理解为,海联讯股东希望通过主动担责来争取证监会对公司造假上市一案的从轻发落。
许峰认为,控股股东自己出钱设立基金,不会对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损害,这种模式未来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2014年10月21日晚,深交所发布公告认定海联讯存在财务造假,并对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10月25日,海联讯发布了三季报亏损2535万元,亏损原因为受到市场竞争持续加剧和立案调查的双重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在对海联讯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并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退市意见》第五条明确写到: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许峰说,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海联讯是2011年11月上市,公司被曝出财务问题是2013年,《退市意见》规则等16日才会生效,海联讯躲过了退市大劫。
邓舸表示,在证监会作出对海联讯处罚决定前,已充分考虑下列情况,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对市场的的负面影响,海联讯主要股东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万元,占赔偿总额的98.81%。
许峰认为,这个赔偿模式还是比较合理且值得鼓励,我们更多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这才是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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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播报
证监会回应员工持股计划结构化产品:不设行政许可
每经记者 李智
自从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从具体方案来看,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很多,资金组成来源也各不相同。其中,结构化产品参与的这一类型,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0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 《员工持股计划掀高潮 结构化产品“借船出海”》一文,对结构化产品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报道。在这一类产品中,上市公司员工自筹部分资金的同时,再引入一部分外部资金,外部资金每年都将享受稳定的收益,而员工自筹资金部分则承担股价波动所带来的收益及损失,这一方式也放大了股价波动对上市公司员工利益的影响。
在昨日(11月6日)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每日经济新闻》提出“近期,包括奥康国际、南方泵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资金来源均涉及含有杠杆条件的结构化产品。我们注意到,证监会在7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曾对结构化产品参与定增进行了阐述。请问证监会如何看待近期部分员工持股计划中出现结构化产品的情况?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我们注意到,上述公司均计划采取结构化产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合法资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涉及新股发行情形外,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防范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