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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打击内幕交易 民事赔偿需格外重视

  • 发布时间:2014-11-06 05:30: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不过在此繁荣的背后,内幕交易仍然是一种多发易发、复杂多元的状态,内幕交易也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根除的。在内幕交易案件当中,受损失的股民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民事赔偿,这也让业内认为,集体诉讼机制应尽快建立,以此来维护受损失的中小股民。

  以黄光裕案为例,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亿元。连同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黄光裕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随后,便有股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他的投资股票造成了损失,并且要求索赔,不过最终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民事赔偿往往是内幕交易案件当中投资者难以逾越的一道高墙。对此,业内专家称,内幕交易案件的监管难度是最大的、监管成本也是最高的。而在打击内幕交易的案件上,需要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行之有效的方案和方法来进行实施。并且在在违法违规案件的法制惩治力度上还需要加大,与此同时,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相当重要,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积极地去检举和举证,这样对监管机构处理案件也能带来很大的帮助。

  “在如何震慑内幕交易上,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加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他认为,从目前来看,内幕交易的界定和查处还存在比较模糊的地带,对于内幕交易,最大的难点在于监管和查处。因为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很强,从立法的角度看,内幕交易称为证券犯罪,所以在这一点上应该将内幕交易诉诸于刑法来进行惩处,而惩处力度可以根据内幕交易的金额规模和带来的市场危害程度来界定惩处力度。

  董登新进一步分析称,从目前的一些内幕交易查处案例看,民事赔偿方面还是缺少了集体诉讼机制,这样就使得利益受损方没有一个很强的声音和力量来作为支撑,并且导致散户的诉讼成本过高,进而使他们放弃民事赔偿。所以在打击内幕交易上需要双管齐下,既给内幕交易刑事上的重处,还要使其起到在民事上承担足够重的赔偿责任,这两方面缺一不可。不过,最根本的还是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监控机制以及高效率查处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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