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建言信披建设: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发布时间:2015-08-31 14:09:3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菲
29日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表示,为适应证券法修订颁布后的注册制改革需要,未来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不仅涉及所有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挂牌的公司,还涉及到上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要从各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最终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
《证券法》修订、注册制改革受关注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证券法修改工作组组长吴晓灵在对论坛的书面寄语中表示,此次股市波动表明,我们要加快信息披露建设,推动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
“这次股票市场的波动给《证券法》修法提出了更多问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在致辞中说道,“四中全会决定了依法治国,强调以法治思维来推进各项工作,所以这次的证券监管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我觉得应该是积累了很多素材,值得我们进行冷静思考和观察,把《证券法》修订工作推向更前进的一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甘培忠表示,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法治化和市场建设,坚决遏制和打击信息披露欺诈行为。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案例进行每年一度的专项研究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案例进行评价、表彰和警示。
据了解,论坛上发布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2014年度评估报告》提出,本次《证券法》修改,注册制改革是核心内容,表明了新时期证券监管转型的理念和要求——既强调行政监管机关应专注于监管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又要强化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监管的市场主导地位。评估报告建议,未来制度设计方面要确立“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原则。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规则方面,从信息披露规则梳理整合、允许交易所进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推行行业化的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进行改进。此外,应通过增进交易所及板块之间的竞争、推动评级机构的发展、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成熟化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外部环境。
郭锋特别指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落实这项任务的过程当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注册制改革落实以后,就能解决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结构性问题;第二种倾向是股市出现波动,就认为注册制改革前景堪忧,他说,“我们还是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全球和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教训,稳步推行注册制改革,这方面大家一定要有信心。”
各界代表畅谈信息披露建设与完善
据悉,此次论坛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与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代表分享了在信息披露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感受。
建设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高级经理高云介绍,公司高层的重视与支持是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前提条件。建行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陆续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此外,主动做好与监管部门的良性沟通,遇到疑难问题时候多向监管部门、专管人员请教,也是做好信息披露的有力支持。
中国中铁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段银华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公司所属的二级子公司全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设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他们作为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实现了在母子公司机构设置的上下对应,提高重大事项传递效率,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性。此外,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是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公司在切实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结合公司规模大、业态多的实际情况,加大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合理界定公司资源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中国神华董事会与投资者工作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陈广水也强调,信息披露本身是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非常重要的一个促进机制。“信息披露的过程是让公司上上下下理解市场的需求,理解规则的要求,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每个公司都要有完整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没有这么一个团队,没有一个信息披露员、信息披露机制系统,就不能做好信息披露。所以要重视信息披露队伍的建设,对信息披露的资格,对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更加专业化。”他说。
中联重科首席法务官孙昌军认为,投资者的主要权益应该集中在知情权、收益权和受保护权。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优秀的信息披露一定要准确地把经营的各个方面信息传递给投资人。
民生证券质量管理总部总经理王宗奇则从证券公司的角度谈了工作感受。他认为,券商要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保证文件事前审核时能够及时把控风险,事后审阅的也能够使及时发现问题,全面地提示风险,披露企业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各种因素。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当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时,监管部门要在民事、刑事方面追究责任,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