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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规可循方能打击恶意做空

  • 发布时间:2015-08-17 03:31:51  来源:新京报  作者:顾雷  责任编辑:杨菲

  有的做空者会通过虚假交易、自买自卖、操纵市场这种“幌骗”行为获利。由于市场交易的不断演变,操纵者也变得愈发狡猾,手法日渐隐蔽,尽管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对于恶意做空行为的打击,但事实上目前针对这一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依循。

  尽管近几周来,A股市场在国家队入场以后已经逐渐呈现企稳现象,但是,对于6月中旬以来的那场股市震荡,许多股民至今依然心有余悸。中国证监会此前已经成立了一个团队来调查“非法操纵市场”的线索。监管部门认为,恶意做空是股市下跌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对于做空是否存在恶意与善意之分,市场仍存在分歧。有许多意见认为,一棒子将空头全部打死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回稳。那么,从证券与法律意义上来说,究竟是否存在“恶意做空”一说?

  跨市场操纵属于恶意做空

  所谓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因对整体股票市场或者某些个股的未来走向(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看跌所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和借机获利的操作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制度总和。

  目前,投资者能够采用的做空途径主要有融券、股指期货以及ETF期权这三种。但是,由于融券市场长期困于“无券可融”的尴尬情况,ETF期权的门槛较高且有不少限制,股指期货成为了做空股市的主要机制。此外,广义上的“做空”还可以在股票市场通过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或股市行情进行打压,或通过与股票市场相关的舆论“唱空”股市。

  做空者与买涨者的多空平衡,有助于帮助市场发现合理价格,保证证券市场流动性。因此,做空行为本身并不是与“恶意做空”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但是,不同于正常做空,所谓恶意做空,是指通过虚假交易、自买自卖、操纵市场,最终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恶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随以下明显特征:短期内大量甩卖、联合多家机构,开出与市场交易严重不符合的交易单,同时伴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在股市交易中,往往暴风骤雨般袭来的卖单实际上是一种被称为“幌骗”的交易策略,旨在令多头改变看涨的立场。

  所谓“幌骗”,即虚假报价再撤单来影响股价的行为。“幌骗者”(spoofer)通过假装有意在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制造需求假象,企图引诱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来影响市场。通过这种“幌骗”行为,“幌骗者”可以在新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从而获利。此外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

  而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的操纵价格行为就正属于恶意做空范畴。此次股市暴跌凸显了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有机构数据分析显示,中证500期指是市场恐慌始作俑者,其每每在现货即将企稳之时就出现急速滑落到跌停,似乎有只无形之手特意打压市场;而IC1507率先砸盘,带动正股市场杀跌,先跌停的股票卖不出去,只能卖出尚未跌停的股票,造成A股现货市场大面积跌停。加之本轮牛市在政策激励、配资杠杆效应的影响下,融资融券余额屡创新高。被空方利用的平仓机制使得其翘动的做空力量更加巨大,这也进一步助推了股市的震荡。

  需尽快对恶意做空进行法律定性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对于恶意做空行为的打击,但事实上目前针对这一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依循。目前,针对股票市场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定,由于《证券法》和条例中并没有“恶意做空”的概念解释,与之相关的内容只能追溯“价格操控”这一定义,即所谓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而且,其中可供追溯的只有“其他操纵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他操纵手段包括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交易、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及尾市交易等。虽然这些操纵手段已经十分具化,但是,由于市场交易的不断演变,操纵者也变得愈发狡猾,手法日渐隐蔽,比如使用无任何关联的融资户、多点多地布局、使用无资金往来的多账户分工操纵等。如最近经常被提及的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正是一种新型的未能被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所捕捉到的操纵行为。

  比如,证监会近期的监管行动再度升级,继限制异常交易账户之后,证监会还收紧了融券业务以抑制恶意做空,并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对于这些新型的犯罪手段还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清晰定位。因此。目前能够依照的只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正是由于针对做空机制的规定条款存在着空白,才使得恶意做空者有机可乘。当然,回顾各国的金融证券发展史,无一不是在不断的试错中获得成长和完善的机遇。祸兮福之所倚,今年6月的股市震荡,尽管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是对于股市规制来说,其实恰恰是一个极好的完善之机。在股市欣欣向荣时,许多问题都会被我们所忽略。只有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也只有在股市下跌时才知道监管的短板。

  经此一役,在《证券法》的修订上,有必要对跨期交易行为进行更为明确具体的规范,并且明确现货和期货市场中的恶意炒作行为的处罚方式。面对日益开放的金融和资本市场,面对游入中国市场的、掌握极高资本运作技术的华尔街国际资本大鳄,充分调动国家队的力量进行救护固然十分必要,但是从长远来看,建立法律法规的牢固城墙才是监管部门协助市场抵御金融风险冲击的最好防御工具。

  顾雷(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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