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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查处董监高违规减持应当常态化

  • 发布时间:2015-08-03 02:30:52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上周五表示,近期已集中处理了一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减持”的行为,目前已立案52起。在当前市场的非常时刻,这一行为被市场解读为属于“股市维稳”的切实举措之一。

  为了防止股市下跌硬着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部门自6月中旬以来出台了许多措施保证股市平稳运行。但是,也有市场原教旨主义理论信奉者认为,股市与股价波动纯粹属于市场交易者由竞争促成的自发行为,政府“有形之手”不应当对这种自发波动进行干预;而现实中,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哪怕最彻底的市场国家,对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会袖手旁观。

  最司空见惯同时也最没有争议的行为,是政府以利率手段反周期控制严重通胀以及通缩——通胀也是价格波动现象,没有哪个政府能够、或者敢于容忍它毫无节制的“自发波动”,当极端的价格(包括股票价格)波动可能给经济与社会带来恶性冲击的时候,外力的干预是无疑必须的,这在实践中已经并无争议。当然,外力的干预应当控制在“非常时期”才能采用,这种外力需要在问题向恶性方向发展初期即能够防患于未然,并且在市场回归正常时期之后完全退出。

  查处控股股东与利益相关人违规减持,实际上不只是关乎一时的股市稳定,它应当属于证券市场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常规监管的一种行为。此次查处减持行为的核心在于“违规”二字,对于任何类型与任何时期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都需要进行严厉查处,而并不仅仅限于“股市维稳”的非正常时期,这应当是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因为,相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大股东与董监高等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核心利益相关人,拥有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优势、资源控制优势以及非对称性的信息优势,这些利益相关人主观上利用这些优势对其他股东进行寻租是非常容易的,由此才需要监管部门完善各类法律规则,抑制这种寻租空间。

  具体到减持行为本身,就需要对减持进行“立规”。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高管人员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参与包括减持股份等各类交易时,遵守各类规章与市场秩序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这种要求不只在“维稳”时期,在任何时期都应如此。

  即便对于“非违规”减持,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等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自身股份本身,也属于证券市场的一个高度敏感的重要事项,需要进行严密监控与严格管理。大股东与高管减持的敏感性在于,这一行为与非控股股东尤其是中小公共股东利益不相容,因为大股东减持的对象一般会是中小公众流通股股东,减持增加了股票的供给筹码,这本身即会形成股东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

  同时,减持自身股份通常向市场释放出大股东与高管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缺乏信心的信号,这将会对股价造成冲击,伤害其他股东利益。因此之故,成熟的证券市场都会对大股东与高管减持施加极其严格的规定性限定。这些规定涉及股市的长治久安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然,市场基础性的法规制度,是属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任何时期都需坚守的底线与规范,有一类规制则属于阶段性的政策临时管制措施,比如当下紧急出台的维护股市稳定的措施,这些措施有时可能会与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短暂背离,而只是为应对一定非正常时期内的市场失序,当非正常时期度过之后,这些临时措施就需要取消,犹如当前的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高管人员都不得减持自身股份,这种“一刀切”的措施只为股市“救灾”而临时设定,在非正常时期度过之后,仍需要回归至基础法则进行规制的常态水平。

  □傅子恒(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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