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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惩罚不应只是“市场禁入”

  • 发布时间:2015-03-23 02:31:17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即使今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市场投资,但其仍可“假借”家人、亲戚或朋友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而这却是市场禁入所无法禁止的。因此,市场禁入的处罚,对某些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行业或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整体上,在严惩违规者方面,其效果往往会打折。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2006年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尽管证监会声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严格执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从欲修改的内容上看,市场禁入新规仍然没有预期中的震慑力。

  早在1997年,中国证监会就制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随着2005年对《证券法》的修订,以及在总结《暂行规定》制度内容以及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于2006年发布实施了现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而统计数据显示,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像市场禁入三年、五年或八年的也不在少数。

  从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上看,一是对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容”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二是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人员,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是增加了多次违规、屡教不改,或者抗拒调查的违规人员的适用情形。然而,无论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如何进行完善,其本身存在短板却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该规定实施多年以来,尽管某些违规人员受到了处罚,但其效果却是十分有限的。

  如去年11月份证监会公布了对海联讯三大股东章锋、邢文飚、杨德广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监管部门的调查显示,三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前几大股东,直接参与讨论并决定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事项或虚增营业收入事项,明确知悉海联讯报送和披露的文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其行为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据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然而,因为直接参与造假,本不符合上市资格的海联讯“成功”混进资本市场,即使是三大股东被市场禁入八年,并且相关股东还对投资者进行了补偿,但与其资产实现了证券化,以及今后可高位套现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市场禁入与补偿投资者又算得了什么?

  又如这几年基金“老鼠仓”频现,相关基金经理也被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涉足“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即使今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市场投资,但其仍可“假借”家人、亲戚或朋友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而这却是市场禁入所无法禁止的。因此,市场禁入的处罚,对某些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行业或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整体上,在严惩违规者方面,其效果往往会打折。

  既然被市场禁入,说明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说明其对市场形成了损害。而这一损害最终会传导至投资者身上。因此,违规者被市场禁入了,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常常得不到补偿,其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改变这一尴尬的局面,需要的不仅仅是“规定”的禁止,更需要的是法律的约束,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违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应由其进行赔偿。若此,被市场禁入者在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违规成本无形中提高了,投资者利益也有所保障。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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