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新三板转板机制需正视的问题
- 发布时间:2016-04-07 08:40:47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张恒
针对部分互联网媒体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无需证监会审核”的报道,证监会在4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了澄清。表示“随着全国股转系统的逐步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提升,对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有了更多的需求。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新三板的转板问题,既是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A股市场投资者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虽然早在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但在2013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之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全面的提升,如果坚持“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这显然会给A股市场带来很大的扩容压力。因此,对新三板转板制度进行周密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笔者以为,对新三板转板制度的研究应关注至少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转板机制的合法性问题。根据2013年12月14日证监会对国发〔2013〕49号文的回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这里强调了合法性的问题。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只是合法性的表现之一。
在转板机制合法性的问题上,容易忽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A股上市公司都必须是公开发行的公司,并且这种“公开发行”还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但新三板挂牌公司只是非上市公司,其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转让的股份并非“公开发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法地实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转板,这无疑是新三板转板政策的制订者所必须要予以正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是转板机制如何坚持“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一项准则。《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如果真的如媒体报道的那样: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那么,对于那些在A股市场门口排队的IPO公司来说,这就是极大的不公平了。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771家。因此,研究新三板转板机制必须考虑如何坚持“三公”原则的问题,不能让转板机制成为对“三公”原则的一种践踏。
三是转板机制还必须考虑A股市场承受力的问题,不能给A股市场带来太大的冲击。目前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已超过6000家,其中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按10%的比例计算,也有600家之多。如果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就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那么这数百家公司的蜂拥而上,足以让A股市场崩溃。尤其是传闻中的《证券法》修改还要降低IPO门槛,这将会使得更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都符合A股上市条件,A股市场承受的扩容压力也将更大。
四是转板机制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问题。新三板市场是一个独立于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外的市场,同时又是一个独立于上交所与深交所之外的市场。因此,新三板市场就面临着一个自身的发展问题,同样也存在做大做强的问题。如果新三板转板机制将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都转板到A股市场上去了,新三板市场就留下一些歪瓜裂枣,那么新三板市场自身的发展就会出现危机。因此,研究新三板转板机制还必须考虑到新三板市场自身的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