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修订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15-11-28 00:26: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郑岚予
为了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申请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的办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7日发布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业务指南》缩短了申请时间并改进申请方式。为了防范因申请时间过长而使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导致内幕交易的风险,新修订的《业务指南》有针对性地对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进行了完善。
一是规定挂牌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挂牌公司应于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之间将《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通过传真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并抄送主办券商,无需报主办券商审查;二是规定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其申请材料需经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最迟应于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
二是强化事后监管。一方面将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新修订的《业务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暂停转让期间(除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另有规定外),应当至少每十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将发挥主办券商督导职责,提高复牌申请的要求。新修订的《业务指南》规定挂牌公司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在申请恢复转让时还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办券商应对此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三是增加最晚恢复转让日和申请延期恢复转让的规定。为了解决挂牌公司无合理理由长期停牌的问题,新修订的《业务指南》对最晚恢复转让日作出了规定,即暂停转让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如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挂牌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复牌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恢复转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申请的意见。
四是补充了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和恢复转让的规定。新修订的《业务指南》增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中关于暂停和恢复转让规定的主要内容。
此外,《业务指南》还增加了紧急申请的情形,同时规定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情形,以及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如不能在《业务指南》规定的正常时间段和规定方式申请暂停转让的,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对其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