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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股份未披露环保核查信息遭质疑

  • 发布时间:2014-08-22 01:00:3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吴永  责任编辑:陈娟娟

  8月8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股份”)的首发申请《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飞凯股份是一家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上市前应由国家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然而,其招股书却未披露关于环保核查的任何信息,其信披涉嫌违规,上市资格亦存疑。

  招股书显示,飞凯股份以高科技领域适用的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在上海、安徽分别建有生产基地。根据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所处行业归属“C制造业”之“C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等文件规定,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必须由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后出具允许上市的环保核查函件并报送证监会后才能上发审会。显然,作为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飞凯股份应由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

  那么,飞凯股份有没有通过环保部的环保核查呢《经济参考报》记者遍览其招股书,既未发现关于环保核查的片言只语,也没有发现有权部门关于环保方面的任何证明文件。但有意思的是,早在2011年8月29日,环保部向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1]234号)指出,“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获得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这份报告由上海化工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1年4月编制。《核查报告》指出,飞凯股份在上海、安徽的2家企业为核查对象,核查时段均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核查报告》还显示,飞凯股份母公司2008年和2009年通过利用设备剩余能力和备用设备、延长操作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等措施,提高紫外固化光纤涂覆材料产量最高至1050t/a,超过批复产能300t/a规模,并未及时就扩能问题办理环保手续,不符合环保要求,公司保证今后生产不突破环评批复产量。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来说,拟上市公司通过环保核查后到真正上市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通常做法是,如果环保核查时段的截止时间距上市发行不足一年时间,在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情况下,通常需请环保部门直接出具证明意见;如果超过一年时间,则需要进行补充核查或重新核查。

  招股书显示,飞凯股份此次上市的报告期为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也就是说,上述《核查报告》显然已经失去了支撑飞凯股份上市的法律效力,飞凯股份应申请补充核查或重新核查。

  飞凯股份环保核查详情究竟如何?是否进行了补充核查?为什么没有在招股书中予以披露?《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拨打其招股书披露的董秘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对此,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应当以本次申请发行往前推算36个月,因而飞凯股份应取得环保部对其2011年1月至今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补充核查或者重新核查的核查函件,在未进行新的环保核查前应不允许其上市,如果核查发现存在重大污染等问题应停止其上市发行。喻胜云还指出,无论是否取得环保核查函件,飞凯股份都应在其招股书中进行详尽披露,其信息披露已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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