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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存重大遗漏 三公司因“忘事”挨板子

  • 发布时间:2016-02-27 08:11:45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雯亮  责任编辑:阎明炜

  柳化股份

  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5年3月14日, 柳化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今年1月5日,柳化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查明,柳化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年报和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其中,2012年年报发布为2013年4月12日,2014年半年报发布为2014年8月15日。201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4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披露:经自查,2014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5年3月6日, 柳化股份公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但并末包括2012、2013年度也有违规资金往来。直至2015年3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柳化股份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买入柳化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3月1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南江B:未及时披露重

  大合同和诉讼事项

  2013年5月14日,南江B(曾用名ST大路B,或称承德大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6月2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2010年12月,承德大路的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承德县财政信用发展公司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大路的前身)涉案机器设备及工商银行承德县支行抵押设备,之后荣益达公司转手以1.3亿元卖出该设备及资产。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承德大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2年6月19日,承德大路才发布荣益达公司相关资产买卖公告。

  其次,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荣益达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但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度报告中,承德大路均未披露涉案的荣益达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第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11年11月3日,涉案资产受让方李某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标的额占承德大路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0.84%。承德大路直至2012年4月才予以披露。

  南江B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相应的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南江B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买入南江B股票,且在2012年6月19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慧球科技: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

  2007年8月8日, 北生药业(现名慧球科技)公告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1月17日,慧球科技(原北生药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查明,北生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其一,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涉嫌违规日为2004年10月8日;其二,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涉嫌违规日为2007年9月6日;其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其四,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五,未披露银行贷款事项;其六,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逾期贷款事项;其七,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其八,虚假记载在建工程。这项处罚涵盖北生药业被立案调查之前及之后两阶段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了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北生药业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2004年10月8日至2007年8月7日期间买入北生药业股票,且在2007年8月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2007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买入北生药业股票,且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表示,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上述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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