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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二级子公司被诉垄断 牵出原告违章建筑争议

  • 发布时间:2016-01-22 07: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于垚峰  责任编辑:杨菲

  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早已是放开的产品,但在赣州市崇义县依然有公司被指利用支配地位,高价销售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

  昨日(1月21日),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向赣州崇义当地法院起诉崇义祥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义万年青),起诉对方滥用垄断地位,与原告的合同单价高于周边县市19%~25%,并多次出现混凝土实际供应量少于供货单上标明数量的情况,导致原告多支付货款70多万元。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

  崇 义 万 年 青 系 万 年 青(000789,收盘价6.39元)子公司江西赣州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崇义当地合作伙伴合资成立的一家二级子公司,是一个按计划年产60万立方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万年青:子公司业务独立运营

  浙江城建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6月,原告承建了崇义海泰国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要求在2017年5月前完工,混凝土需求量大,在整个崇义县只有崇义万年青一家混凝土搅拌站的情况下,无奈向被告崇义万年青购买商品混凝土,并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12月5日与崇义万年青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浙江城建项目部程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崇义万年青在当地具有垄断地位,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周边县市,平均高出两成左右。“比周边的上犹县高了19%,比赣州市高了25%。”

  根据双方约定,崇义万年青所配送的混凝土必须达标,保质保量,送货及时;依据水泥市场信息价和其它原材料的变动,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做出相应的涨跌调整。

  程经理表示,他们与崇义万年青签订合同后,对方处于垄断的强势地位,经常出现供应混凝土拖延的情况,并在2014年度出现三次延误供货时间,导致他们停工24天,影响了工程施工,并造成设备租金、工人工资等方面的损失。

  程经理还告诉记者,自2014年12月开始,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的市场价格频繁下调,他们向崇义万年青提出降低价格,但是对方根本不理会,仍然按照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供应混凝土。

  因此,浙江城建起诉崇义万年青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产品”的规定。

  记者联系了万年青董秘、赣州万年青法人代表方真,他向记者表示,崇义确实只有万年青一家混凝土搅拌公司,但其对浙江城建与崇义万年青之间的官司不了解。“各个子公司的业务都由子公司独立运营管理。”

  原告自建自用混凝土被指违章

  “起诉崇义万年青也是被逼无奈,因为我们在当地的项目已经无法开展正常的施工了。”程经理表示,在此之前,他们在施工现场自建了一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但由于崇义万年青向当地城建等部门举报,他们的搅拌站面临被拆除的险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崇义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和崇义县环保局等部门先后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浙江城建违反了《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1月19日向浙江城建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称在公告发布之起7日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混凝土搅拌站建设设施。

  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位姓汤的党委副书记向记者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浙江城建在施工现场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没有经过城乡规划局的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不过,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由于浙江城建自行建设的搅拌站是自用,到底是临时建筑还是属于建设设备,还值得商榷。

  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崇义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先后对浙江城建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后,浙江城建不服,分别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状,要求上述两部门依法撤销先前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崇义县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该两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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