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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升级 华锐风电案成依法治市典范

  • 发布时间:2015-11-24 09:21: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近日,证监会向华锐风电信息披露违法与利安达未勤勉尽责案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

  鲜为人知的是,这两纸处罚书的背后,是证监会35天的调查取证以及处罚决定的充分说理回应,这不仅体现了监管层在维护“三公”原则,打击虚假信息披露的决心,也彰显了其“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的依法治市理念。

  罚单背后的故事

  华锐风电是这几年A股市场上曝光率较高的上市公司之一。当年作为我国风电系统龙头企业,上市首日股价高达98元,但好景不长,股价一度跌至3.31元,被称为“散户绞肉机”,因公司高管内斗,自曝财务黑幕,被证监会介入调查。

  调查显示,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华锐风电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收入,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诸多执业问题。据此,证监会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到30万元的罚款,部分责任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利安达被没收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罚款,2名责任人员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60万的罚款已是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行使处罚权的上限,主要责任人移送到公安机关,还积极推动公司设赔偿基金,推动民事赔偿诉讼。扎实的调查取证、充分说理的行政回应,让该案不管从证据链条还是处罚依据都有法有理有节。

  其中,仅调查环节就困难较大。据负责调查此案的证监会稽查总队相关人员介绍,华锐风电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公司又经过几轮机构调整和人员裁减,公司以资料丢失为由局部提供各种生产经营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均已离开,不愿意配合调查组调查。

  针对此,调查组专门联系同行业公司进行调研,并邀请风电行业资深研究员了解风电行业特点,确保调查取证准确,同时,在原有线索近乎中断的情况下,调查组跳出传统的财务类调查方法,选取突破口,一个细节是,“在被丢弃的工作材料与设备中最终成功获取到了关键证据”。

  最终调查组工作35天,整理上万页证据,撰写了上百页调查报告,在短时间内将华锐风电案办成了铁案。“过程相当不易,不少调查人员长期疲劳作战身心疲惫,有的一边吃药调理身体,一边加班看会计师底稿,常常加班到深夜。”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调查组以一以贯之的组织纪律,把案件办成铁案。

  充分说理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华锐风电案在证券行政处罚上强调了充分说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均用较大篇幅,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公开进行说理回应,并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警示。

  据了解,华锐风电提出申辩意见中认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相关人员的职务认定与事实不符。同时,公司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证监会针对性回应,华锐风电提出的对相关人员的职务认定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有相应实施证据支持,予以采纳。但是华锐风电刚一上市,即进行有预谋、有策划、系统性、有组织、大比例的财务舞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华锐风电所称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和披露会计差错,系2012年年报期间发现涉案问题后才开展的,华锐风电提出的成功化解债务危机、完成重组,系案外或案后发生的情况。

  此外,利安达也以案发时的股东内部纠纷为由,请求免于处罚。证监会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以股东或者管理人员直接的纠纷为由,规避或者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涉案机构如果认为其他股东、合伙人、职员或者机构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该机构财产或者信誉、声誉上的损失,可以按照相关民商事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类似的上述就关键问题的控辩交锋,行政处罚书中都有详细体现,对于这一安排,证监会处罚委相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达到“辫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效果。

  证监会处罚委相关人士指出,对当事人的申辩、反驳给予足够的回应,会让当事人感到执法机关并没有“以权压人”、“仗势欺人”,中国证券市场是个“给说法”、“讲道理”的地方。这样有利于从前端减少当事人兴诉缠讼,也有利于排除外界“暗箱操作”、“选择性执法”的怀疑。

  该人士强调,充分说理,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教育警示市场。证券执法的根本目标,并不是有意跟某个公司、某个机构、某个人过不去,而是通过处罚警示市场,预防其他类似行为再度上演,最终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持市场秩序。严打、重罚,力求降低违法犯罪“暗数”,固然是重要手段,同时,还应坚持“办结一个案,警示一大片;处罚几个人,教育一大群”。

  目前,证监会已经将行政处罚权全面下放给36个派出机构,即设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证监局。下放前后均存在两方面担忧,一个是“同案不同判”,一个是地方干预。因实践积累尚不充分等因素,统一的认定与量罚标准较难一蹴而就,案例指导显得尤为重要。证监会处罚委相关人士指出,处罚决定书在事实描述与说理上多下些功夫,能够为整个证券执法系统的审理工作提供比较清晰的参照,既有利于“同案同判”,又能照顾同类案件细节上的区别,防止机械、生硬地照搬套用。

*ST锐电(601558)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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