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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借壳股份补偿新规仍有“漏洞”待补

  • 发布时间:2015-10-12 02:31: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曹中铭  责任编辑:杨菲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修订汇编》包含并购重组、收购和信息披露三大类别,其最大的亮点则莫过于借壳上市后业绩不达标情形下以股份进行补偿的新规。

  随着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门槛大幅降低,中国资本市场也在近两年迎来了并购重组的热潮。自去年以来,沪深两市每个交易日停牌的上市公司常常超过200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筹划重大事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门槛的降低,也引发了诸多方面的问题。如利用并购重组实施内幕交易的;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并购重组因承诺的业绩不达标引发纠纷甚至是诉讼的;标的资产以超高的溢价“卖”给上市公司的;还有将垃圾资产通过并购的方式“重组”进上市公司的等,不一而足。而所产生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到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在市场上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就借壳上市而言,虽然监管部门规定其标准由此前的“趋同”改为“等同”,但同样无法避免标的资产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现象的发生。而且,即使个中也存在所谓的业绩承诺,但与其今后的高价套现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现金补偿根本不算什么。正因为如此,借壳上市仍然成为某些企业跻身于资本市场的一条捷径,也频频遭到市场的强烈质疑与诟病。

  根据《修订汇编》,如果借壳上市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预测数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该新规不仅填补了借壳上市的巨大漏洞,也将给借壳重组方巨大的压力,而且还将导致壳资源的价值严重打折,市场炒作垃圾股或现降温潮。笔者以为,借壳上市的股份补偿机制应该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大范围推广。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须满足三个50%的条件之一,即购买、出售的资产占资产总额、净资产占比或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而某些上市公司发生的并购,因为达不到50%的标准,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更不属于借壳,因此当其业绩承诺不达标时,并不适用借壳股份补偿新规。显然,这也是修订汇编的一大缺陷。

  事实上,购买或出售10亿元标的资产对于像工行这样总资产达到22.4万亿的巨无霸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讲,足以构成借壳上市。如果不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约束,那么并购重组中的利益输送等不公平行为仍会发生。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资产,主要采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而且,只要上市公司收购进来的资产,无论其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资产出售方都必须作出业绩承诺。如果业绩承诺不达标的,也应像借壳上市一样,由资产出售方以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补偿,在股份补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可实施现金补偿。如此,才可彻底地堵住并购重组中垃圾资产“重组”进上市公司的漏洞,上市公司的业绩才会更有保障,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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