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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并购重组业绩承诺制度漏洞待补

  • 发布时间:2015-10-09 09:27:07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熊锦秋  责任编辑:杨菲

  对于关联并购,一些市场主体根本不拿业绩承诺当回事,作出的承诺也可随意更改。

  最近,有些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难以达到当初承诺业绩,由此有些承诺主体开始变更业绩承诺、新的业绩承诺大幅低于当初业绩承诺,有的则拟将业绩补偿从股份回购补偿变为现金补偿;有些并购重组交易对手干脆当起了老赖,逃避履行当初承诺的补偿义务。笔者认为,并购重组的业绩承诺制度并不靠谱,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当然,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无需盈利预测及补偿。

  所谓资产评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的资产价格的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这个评估方法需要有不少假设,比如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另外往往假设并购资产在未来无限年的收益按照一定模式持续产生、甚至持续增长。显然,现实中并购资产的经营很难按照既定的理论模式来发展,一些上市公司关联性的资产并购,有关主体以收益法来吹胀资产估值、并为此提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由此交易对手可以卖个高价。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对手仅仅提供三年业绩承诺以及补偿方案、三年之后就不用管,等于逃避了三年之后的所有责任,但卖价却是以未来无限期盈利来计算,这很不公平。业绩承诺危害还不仅于此,交易对手有了业绩承诺,往往让投资者认为标的资产盈利前景一片光明,由此二级市场股价炒作也有了爆发性题材。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也是假设并购资产的盈利能够实现且在三年之后仍然能够持续,以此作为其投资估值基准,但前景光明的并购重组信息发布、现实业绩却难以达到,这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当初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可能有误导之嫌,倒是有关主体可以趁股价炒高之机大肆出货。

  当然,目前对并购重组中的关联交易,也即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等关联方资产的,这方面的约束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首先,关联交易需经非关联股东批准,中小投资者具有一定否决权;其次,最近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其中明确“并购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假若未来并购资产承诺业绩没有完成,关联方所获得的股份甚至将全部补偿给上市公司并予以注销。这很大程度堵住了并购重组中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漏洞。

  现在仍存漏洞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对非关联第三方资产进行并购。对于上市公司收购非关联第三方资产,无需第三方进行盈利预测及补偿,而且法律规章也没有规定需要经过非关联股东单独表决通过;如此制度设计,是希望通过大股东的约束来防止其中利益输送,因为若并购非关联第三方资产是亏本买卖,最大的受害者可能就是大股东。但是,假若非关联第三方与大股东等私下仍有隐秘利益关联,或者出现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比如国有上市公司等),第三方并购仍然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漏洞,中小股东包括国有大股东的利益仍然可能遭受侵害。

  笔者建议,对于达到一定体量的并购重组(比如重大重组),无论是收购关联方资产还是非关联第三方资产,都应该建立分类表决机制,都必须经过社会公众股股东(而不是非关联股东,因为大股东可能也是非关联股东、但却与交易对手可能有利益勾连)单独表决通过,以此防止利益输送。当然,中小投资者缺乏对并购重组的专业知识,但这并不要紧,可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聘请并购顾问出具相关意见,有关聘请费用应由上市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关联并购,一些市场主体根本不拿业绩承诺当回事,作出的承诺也可随意更改,甚至逃避履行补偿义务,为此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制度刚性,防止市场主体可随意更改承诺、逃避承诺;尤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背承诺的监管处罚力度,引导市场形成有诺必践的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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