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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乱象凸显股东大会制度弊端

  • 发布时间:2015-08-13 03:38: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皮海洲  责任编辑:张恒

    近一年来,围绕着对ST新梅控股权的争夺,一致行动人开南账户组方面与ST新梅目前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兴盛实业以及*ST新梅公司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纷争。

  最新的纷争是,8月10日下午,一致行动人开南账户组方面自行召集并主持了*ST新梅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7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但ST新梅明确表示,对于这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公司方面不会认可。

  在这场股权争夺中,*ST新梅更多代表的是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在今年6月23日*ST新梅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一致行动人开南账户组方面的表决权被ST新梅方面剥夺。同时也不接受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提案。因此,开南账户组方面只能通过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在*ST新梅公司方面并不认同这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一致行动人开南账户组方面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意义。这实际上也是*ST新梅公司特有的乱象。既可以剥夺股东的表决权,也可以不认可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ST新梅乱象暴露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所存在的严重弊端。

  现行股东大会制度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并没有作出最低人数与股份的限制。最极端的情况甚至只要有一个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都是合法的,其表决也是有效的。这样的规定,不少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通常只有大股东等少数几个人参与,这种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同样都是合法有效的。这就为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排除异己、限制不同意见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了条件。

  比如,*ST新梅2013年度股东大会,选在离公司所在地近60公里外的苏州边上淀山湖某度假村举行,中小股东根本就无法参与。而在今年6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ST新梅又剥夺了一致行动人开南账户组方面的表决权。实际上,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股东投票权的情况下,持股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表决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ST新梅方面之所以敢于剥夺一致行动人开南账户组方面的表决权,从股东大会召开的角度来说,就是即便缺少了一致行动人的表决,其股东大会一样可以召开,而且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股东大会制度能够完善一些,ST新梅乱象的出现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必须出席股东大会,参与投票表决。一旦有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缺席表决,则将该股东的表决权视同反对票对待。如此一来,*ST新梅还能拒一致行动人于千里之外吗?作为一致行动人方面来说也就没有自行召开*ST新梅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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