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新材多事项违规 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 发布时间:2015-08-03 13:16:3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菲
深交所网站最新披露,烯碳新材因存在业绩预告违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业绩补偿豁免未履行审批程序等多项违规事实,公司及公司多名高管遭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处分。
经查明,2015年4月10日,烯碳新材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其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816.29万元。201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报显示,其2014年度净利润为-2.71亿元。同日,公司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441.31万元,但公司在此之前未能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除了业绩预告违规,烯碳新材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调整公告》及2015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更正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对2009-2013年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对历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2013年净利润-1951万元,影响2012年净利润3171万元,影响2011年净利润-4733万元,其差错率分别为-29%、75%和-144%。
另据深交所查明,2012年,烯碳新材向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丽港稀土”)增资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拥有其40%的股权,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丽港稀土原股东承诺丽港稀土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000万元、8000万元和10000万元。如未能实现的,丽港稀土原股东将对实际净利润与业绩预测的差额部分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但事实上,2013年丽港稀土实际实现净利润1378万元,差额3613万元。2014年6月27日,烯碳新材公告披露称已收到利润补偿及逾期违约金合计3674.78万元。但公司于2014年12月与丽港稀土及其原股东,以及丽港稀土控制的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共享合作框架性协议》,约定丽港稀土有权共享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专利技术,公司以豁免丽港稀土原股东3600万元业绩承诺未实现补偿款作为共享专利的对价,退回了已收到的补偿款3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7.06%,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志奇、刘成文、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大明、董事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曾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郭社乐、财务总监郑指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故深交所决定对烯碳新材及上述相关人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此外,经深交所查明,截至2015年4月30日,新中基未披露其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时任董事长曾超、董事兼总经理龙亚辉、财务副总监罗琼未能恪尽职,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对公司、上述人士以及对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宁轲、孟昭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