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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前保代借“马甲”入股IPO项目被罚

  • 发布时间:2015-06-25 02:31: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借“马甲”违规入股自己经办的IPO项目,国信证券投行部两名前员工被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网站6月23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时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两人,在帮天润曲轴进行IPO项目时,借用他人名义突击入股,投资1200多万,却获得10倍收益,两人获利逾1亿元。两人被证监会处以10年市场禁入,罚没违法所得,并分别处300万元和150万元罚款。

  借他人名义突击入股

  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信息,2007年6月,山东天润决定进行IPO,并选择国信证券做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和刘兴华则分别成为项目的承揽人、协调人和负责人。2007年9月左右,投资人刘某(刘昕)初步确定以13040万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刘某将上述想法告诉了戴丽君和刘兴华,并请戴丽君帮忙寻找或推荐合适的投资人。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公司股权。

  戴丽君和刘兴华各自筹集资金1000万元和260万元,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折合股本696.6万股,其中戴丽君实际持有552.8万股,刘兴华实际持有143.7万股。为了规避法律限制,两人借用应某的名义受让上述股权。

  2009年天润曲轴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2010年8月,戴丽君和刘兴华借应某的名义持有的天润曲轴的股票解禁,刘兴华随即抛售了属于本人份额的股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8日一年多时间内,戴丽君也卖出了属于本人份额的股票。通过借用应某名义持有和买卖天润曲轴的股票,戴丽君和刘兴华合计实际获利约1.4亿元,其中,戴丽君获利1.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8万。

  证监会表示,上述事实,均有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电脑信息、国信证券和天润曲轴提供的说明和资料以及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罚10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处罚书中判定,二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因此对两人做出处罚。没收戴丽君违法所得1.2亿元,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没收刘兴华违法所得2099.8万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认定两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或需承担刑责

  一位法律界人士则表示,由于两人涉案金额重大,很可能触犯了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根据《刑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该法律界人士表示,二人很可能还需要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其涉案金额粗略进行判断,其刑期或在7年以上10年以下。

  戴丽君和刘兴华的“老东家”国信证券昨日对此事没有回应。根据证监会23日披露的文件,戴丽君2011年1月12日离职。

  此前市场上也屡有保荐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突击入股IPO项目的情况,一位证券公司的保荐人对新京报表示,不否认圈内确实有这种情况,主要是受较大的利益驱动,不过只是很少数的人存在这种行为,因为如果被查到,职业生涯就毁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保荐人背后分一杯羹的事,IPO公司很多时候是默许的,因为需要保荐人后面为他们做太多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教授李爱君认为,这是典型的保荐人内幕交易,但根据披露的现有资料,不能判定涉事的天润曲轴负有责任。

  国信证券前保代借“马甲”突击入股获利退出过程

  ●2007年8月 天润有限外资方美林公司受投资期限的限制要退出,开始在中国境内寻找购买方。经过反复谈判与资信调查,美林最终于2007年8月选定境内自然人刘昕作为股权受让方。

  ●2007年9月左右 投资人刘昕初步确定以13,040万元的价格收购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刘将上述想法告诉了戴丽君和刘兴华,并请戴丽君帮忙寻找或推荐合适的投资人。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公司股权。

  ●2007年9月14日 刘昕作为唯一受让方与美林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13,040万元的价格受让天润公司40%股权。

  ●2007年9月21日 戴丽君和刘兴华将各自筹集的1,000万元和260万元,分别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昕银行账户。为规避法律限制,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借用应平名义受让天润公司股权。

  ●2007年9月29日 刘昕向美林公司支付等价于13,04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2007年10月24日 按照前述实际出资比例,戴丽君以应平名义与刘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应平代戴丽君和刘兴华二人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

  ●2007年11月19日 天润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曲轴)。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出资的1,260万元折合为股本6,966,000股,其中戴丽君实际持有5,528,600股,刘兴华实际持有1,437,400股。

  ●2009年8月21日 天润曲轴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0年8月21日 应平账户内的天润曲轴股票限售期满。

  ●2010年8月27日至9月3日 刘兴华使用自有上网本,将应平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1,437,400股天润曲轴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479,190.07元。

  ●2010年9月9日至13日 卖出天润曲轴股票后回收的资金2,359.76万元由戴丽君按刘兴华的要求转入刘兴华朋友赵某某银行账户,赵某某留下其向刘兴华的500万元借款后,按刘兴华要求将剩余的1,859.76万元转入刘兴华岳母银行账户。

  ●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8日 戴丽君使用自有电脑,将应某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7,446,800股天润曲轴股票全部卖出(包括上市前持有的5,528,600股和上市后权益分派获得的1,918,200股),成交金额150,478,84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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