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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证皖江物流虚增收入90 停牌8个月股价垫底

  • 发布时间:2015-06-19 03:00: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历经8个月的调查之后,证监会查证了皖江物流存在的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的行为。

  按证监会所述,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约45.5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约2.5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约46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约2.3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对此,证监会给公司及多名时任高管开出了罚单,而这项处罚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也陆续显现,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已有50余名投资者在登记,准备维权。

  虽然皖江物流早在公告被立案调查之前就宣布停牌,但律师认为,这不影响维权诉讼,而由于停牌时间较久错失“牛市”,目前皖江物流的股价在两市中,已属于“垫底”。

  虚构贸易循环

  2012年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虚构其与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有色)、武汉中西部钢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部钢铁)、上海中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望)、杭州萧山新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新星)、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鹏)和福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福鹏系公司)、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海翼厦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厦门海翼)之间的采购42.2亿元、虚构销售收入约45.5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2013年,虚构与福鹏系公司之间的采购约41.2亿元,虚构与福鹏系公司、武汉耀金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金源)、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瑞泰)等公司销售收入约44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

  在虚构的贸易循环中,福鹏系公司指定贸易品种,淮矿物流从福鹏系公司采购,然后销售给福鹏系公司,淮矿物流与上下游福鹏系公司同时相互签订购销合同、收付资金、开具增值税发票,形成一个贸易循环。在整个贸易循环中,完全不存在实物,淮矿物流销售与采购金额的差额为淮矿物流向福鹏系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在虚构贸易的资金循环中,淮矿物流以支付采购款名义将资金支付给福鹏系公司,采购款在福鹏系公司内部流转后,又以销售回款的形式回到淮矿物流,冲销其应收福鹏系公司款项,形成资金循环。

  此外,被证监会查出来的违规行为还包括,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高价库存螺纹钢,造成虚增收入和利润;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是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年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50余名投资者欲索赔

  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此外,还有多名责任人同时被处罚。

  “皖江物流公告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证监会已经查明的事实,皖江物流2012年和2013年度虚增收入和利润,并在2011、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王智斌介绍,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皖江物流虚构年报、隐瞒巨额担保,涉及事项非常严重,被最终确认为构成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处罚的概率非常大。”

  王智斌解释,一旦被认定为构成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将均可采取维权行动,向上市公司索赔。“据我们研究,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9月5日停牌前买入该股票并在停牌前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可索赔。虽然该公司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前就已停牌至今,虽然客观上股价暂时未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发生大幅波动,但是,投资者依然可以根据《证券法》69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上市公司索赔。”

  目前为止,“在我处登记参加维权的投资者已达50余人,我们将在正式处罚下达后第一时间启动索赔程序。”王智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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