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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注入未提履约风险 建新矿业:承诺的只是可能性

  • 发布时间:2014-08-26 07: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5处资产未完成注入,其余7矿过半更改了注入时间或条件,面对建新矿业大股东这样的承诺结果,恐怕多数人都未想到。

  对于该情况,建新矿业董秘熊为民对记者表示,“当时承诺的是一种可能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包括探明储量以后注入。”

  承诺时未提示履约风险

  建新矿业的承诺发生“大面积”无法完成或者推迟执行的情况已切实发生。然而,记者注意到,在昔日的重组方案中,有关资产注入承诺可能引发的履约风险,建新矿业却只字未提。

  记者对此致电上市公司,熊为民却对记者表示,“这不算风险,而且当时承诺的是一种可能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包括探明储量以后注入。不是有矿就能赚钱,这是不可能的,有的矿也会亏损,探矿是有风险的。”

  虽然董秘表示承诺仅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已有机构将矿产注入当成未来看点。西南证券分析师在7月29日的研报中提及,建新集团仍拥有华峰氧化锌、瑞峰铅冶炼、中都矿产、新洲矿业、金德成信矿业、皇台矿业、中西矿业、欧布拉格铜矿等8家公司未来可能注入上市公司。研报表示,资源较为丰富且价值较高的是中都矿产、新洲矿业、金德成信矿业和中西矿业。其中,新洲矿业最应被看好,其保有的钨储量位列全国前十(据Randiz统计数据),并且其开采配额较大。

  有意思的是,7月31日,上述研报中提及的皇台矿业就遭到上市公司放弃。

  建新矿业:给谁补偿?

  那么大股东部分承诺不能完成,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案,或者是否会有相应的补偿呢?对此,熊为民则反问记者,给谁补偿?这些矿根本就不是上市公司的。

  对于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上海杰赛律师事务王智斌律师认为,重组时做出承诺,投资者基于合理的信赖,相信上市公司会履行承诺,但没披露风险,属于信息披露不完整,如果被证监会认定构成为构成重大事件,可能会形成虚假陈述。

  另外,王智斌律师表示,若当时的承诺针对全体股东,这个承诺构成重组方和当时其他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履行承诺,就构成违约,重组时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重组方履行承诺。不过,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则对记者提及,建新矿业这种做法有欺诈嫌疑,只有在有害上市公司的时候才可以不注入,仅说矿产注入意义不大就豁免注入,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这是不合法的。如果证监会认定为其虚假陈述,会对其进行处罚,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

建新矿业(000688)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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