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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退市制度“刚性兑付” 剑指上市公司“不说实话”

  • 发布时间:2014-10-20 06:5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从五个大的方面提出了要求,完善了制度。标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刚性”更强了。

  新版退市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安排就是,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意见》明确,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这些举措既是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的落地之举,也是落实新“国九条”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证券法》中关于退市的规定并未完全落地,所以,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意在强化依法退市、依法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机制。

  及时、充分、全面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本质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利益。因此,我国证券法和一系列监管规范都对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也是因此,打开任意一份上市公司公告,我们都会在首页见到这样一段话: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然而,在现实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却不容乐观:有的上市公司热衷于打擦边球,用合法的方式误导投资者;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口是心非,有承诺无兑现,掩盖应当披露的“坏消息”。

  笔者认为,虚假及违规的信息披露无异于诈骗。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证券市场现存的道德危机。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违反诚信原则,那么,投资者就不仅会对一家上市公司失去信任,而是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怀疑,进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新版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强制退市,是在告诉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容不得半点虚假。否则,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为新版退市制度叫好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如何认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还比较模糊,这就可能会给上市公司提供回旋的余地,因此,认证细则有必要尽快出台。

  目前,有关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界定,监管层已经在制定细化规定。约束违法违规行为的篱笆将会越扎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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