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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沪深交易所发新上市规则 恢复上市要求等同IPO

  • 发布时间:2014-10-20 02:10:2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敖晓波  责任编辑:王文举

  继证监会于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后,为落实相关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昨天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并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是: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限制相关违法主体股份减持行为,防止逃废责任。

  新增主动退市等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防相关主体逃废责任

  为了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新《上市规则》中新增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新《上市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当遵守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就此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恢复上市要求等同IPO

  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IPO的标准,制订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

  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一标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但该项规定实施后,有部分市场意见认为,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因此,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市场层次间建立顺畅转换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方式也更加丰富,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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