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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原告律师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 发布时间:2015-10-10 09:41:4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作为A股史上首例一审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目前,光大证券因不服一审判决,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其于昨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延长该案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

  一审投资者胜诉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等8名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诉讼请求,其中,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合计近30万元,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即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至下午2点22分,如果投资者对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进行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对于损失的计算,法院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法院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下午一点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法院认为,因为现货实行T+1交易制度,因此,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信息公开后的10个交易日均在基准日的合理范围内,因而,法院支持在此范围内原告提出的交易损失主张。

  律师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次一审胜诉让不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权益受损投资者看到了胜利的希望,但也有投资者提出不少关于索赔的具体问题。比如,有投资者提出光大证券上诉是否对起诉产生影响,许峰律师表示,“光大证券上诉是法定权利,但我们相信其上诉不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所有其他案件的起诉和受理都是正常的。”也有投资者提出,能否等到二审结果后再起诉,许峰律师称,一般来说,二审审限为3个月,估计元旦前后会有结果。但根据诉讼时效,如果以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准,则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因此如果等可能会赶不上诉讼时效。值得一提的是,许峰律师透露,其已经于昨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延长该案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不过,他同时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及时提起诉讼。

  “之前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将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当时考虑到银广夏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存在特殊情况,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社会公平。”许峰律师称。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样本股和股指期货如何打印交易记录的问题,许峰律师告知,对于样本股而言,可打印2013年8月16日当日买入股票交易记录,在买入时间上具体到分钟,以及此后10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不含16日当日;对于股指期货而言,至少打印8月16日当日及此后两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先行让律师计算。此后是否平仓不在本案考虑范围内。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鉴于诉讼时效将于2015年11月中旬截止,故许峰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共同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展开最后征集索赔代理。

  根据光大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事项成立、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的因果关系成立,故光大证券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确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曾买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成分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成分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刘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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