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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动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

  • 发布时间:2016-04-30 02:56: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七个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一是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基础;二是尽快修订并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办法》,明确监管边界;三是制定出台私募基金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私募基金风险的全方位监测;四是加强私募基金事中事后监管;五是指导基金业协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六是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七是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私募特色的投资文化。

  陈自强介绍,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高新技术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证监会积极推动相关促进政策。一是与财税部门沟通,推动为各类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鼓励企业年金和各类公益基金等长期资本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三是鼓励创投机构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研究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提高创投机构的募资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通过率很低。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未遵循私募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在改善。

  对于5月1日前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清理,洪磊表示,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销。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

  洪磊称,需要说明的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已登记机构仍须按规定履行季度、年度等信息报送和信息更新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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