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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司业绩下滑不构成IPO实质性障碍

  • 发布时间:2016-01-30 07:2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左永刚  责任编辑:罗伯特

  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对于新股公司业绩下滑,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业绩下滑,并充分揭示风险,就不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1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强调。

  当日,就“新规下IPO过会越来越容易,实施注册制之后投资风险或将增加”的市场观点,张晓军回应称,“这一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希望监管机关为投资者决策‘背书’的看法。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和企业自身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业绩出现波动并不意外。”

  张晓军表示,长期以来,对于发行企业报告期内业绩下滑问题,证监会主要坚持如下监管原则:一是关注业绩下滑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关注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否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就不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

  “实施注册制后,更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注册审核重在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会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和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张晓军强调,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认真关注分析披露的业绩下滑原因,充分考虑披露揭示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更有利于避免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张晓军还介绍了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进展情况。他表示,2015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正在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根据《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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