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富”时代 家族信托兴旺
- 发布时间:2016-01-23 00:56: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刘夏村
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正在由“创富”时代进入“守富”时代,随之而来的是家族信托的兴旺。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发展至今,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并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既有定制化的高端产品,也有设立起点较低的标准化产品,并与保险机构合作,将家族信托服务与保险产品相结合。业内人士预计,家族信托有望从2016年开始呈现规模化发展态势。
多元化发展
近期,中信信托推出了“中信信托·家族信托”品牌。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底,已有数百位客户与中信信托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这是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的一个缩影。业内人士表示,2012年以前,中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缓慢,大部分有财富管理需求的客户,对信托的理解停留在传统的理财信托概念上,实际签约落地的家族信托项目非常少。从2013年国内家族信托元年发展至今,中国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开始慢慢接触并了解家族信托产品,这也是各家族信托服务机构跑马圈地、扩大品牌影响力的时期。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以来,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外贸信托、中融信托、山东信托等信托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诺亚财富等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纷纷推出家族信托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开展这一业务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家族信托业务日渐丰富。中信信托推出了“定制化+标准化”的业务模式,其中,定制化家族信托的设立起点为人民币3000万元,信托期限10年以上,能够根据客户意愿量身设计信托条款,在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与稳健收益的同时,对受益人进行激励或限制,使得家族向好的方向发展。比如,可以鼓励家族信托受益人将资金运用于教育、创业等方面,而受益人如果有违法或者虐待老人的倾向,则减少受益金额或者取消受益资格,这些条款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设计。标准化家族信托以典型的家族信托需求为模板,设立起点为人民币600万元,通过标准化的设计降低了事务管理工作的成本,使设立程序方便、快捷;除委托人信息、受益人信息、投资类和分配方式以外,其他条款均根据客户典型需求进行设计,基本满足了客户对财富隔离、保值增值与财富传承的需求。
此外,一些信托公司与寿险合作,推出保险金信托等产品,使家族信托服务与保险产品相结合,利用保险金对受益人进行保护与支持。
从“创富”到“守富”
业内人士预计,经过前三年的客户教育和业务实践,家族信托有望从2016年开始呈现规模化发展态势。
事实上,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根源在于中国高净值人群由“创富”时代向“守富”时代过度。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4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12万亿元;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士数量超过100万人。这份报告显示,当下中国高净值人群最看重的财富目标是“财富保障”与“财富传承”,已经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人群比重高达46%,约13%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
一位资深家族信托业务人士透露,从其公司目前开展的家族信托客户来看,财富积累有方、家庭关系和谐、中上阶层客户占据绝大部分,真正要托付整个身家或者要解决特殊问题和矛盾的,目前反而并非主流。他认为,家族信托对他们起了两方面作用:其一,对于客户要照顾的每一个人来说,家族信托的财富准备和制度设计,是他们人生顺利前进的桥梁和阶梯,为他们的整个生命周期铺设了安全网,让他们一生“想过不好都难”;其二,对于客户生前身后延绵的整个后代谱系而言,家族信托协助客户打造自己的“黄金家族”,让家族成员不仅代代“荣华富贵”,更是代代“光耀门楣”。
不过,有家族信托业务人士坦言,国内家族信托有其特殊性。仅从创富周期来看,可能也就短短十几年,与海外的一两百年、传承财富已经过几代人的现状相比,中国有钱人或富裕家族还没有真正完成“创富”阶段,而仅仅是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创富。客观来讲,国内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是从以前一味追求创富,转变成了继续创富、守富和传富三个需求并存的局面,因此国内家族信托的投资功能并不能被忽视。
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几乎都是资金信托,鲜有涉及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对家族信托而言存在空白地带,有待完善。
前述资深家族信托业务人士表示,国内法律制度缺失的是信托登记制度,其实质指的是某些非现金信托财产移交的配套制度建设滞后。他表示,《信托法》暂未提及所谓“信托产品/信托项目”登记的必须性和强制性,法律强调的实质是,财产移交入信托后,因为所有权的变换,应予以登记的财产应进行相应登记,比如房产、股票、股权等财物,在经济生活当中,这些财产本身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其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已经十分明确。在实操当中,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是,非现金财产一般会通过交易行为将所有权转入信托,而房产等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因此,信托从业人员呼吁推出“信托财产移交制度”,将非现金财产交付信托视为同一控制人的财产转移行为,降低客户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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