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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成本税前抵扣“一石多鸟”

  • 发布时间:2015-12-09 01:43: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 李宇嘉

  近日,有消息传出,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方案正按既定时间表推进,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房贷利息抵税”。有研究测算,该项政策“落地”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将下降15%-45%。

  在“稳增长”背景下,楼市占有重要地位,加上决策层对“去库存”、“促消费”也提出明确要求,行业政策导向向“供给侧”转变(如降低要素成本)。因此,人们预期接下来的楼市扶持政策会“放大招”,出台像“房贷利息抵税”这样重磅政策也就不奇怪。

  目前,我国个税以“工薪税”为主,普通工薪阶层纳税占目前个税总收入的70%以上。2011年,个税法修订时,财政部门曾披露,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到3500元后,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不动产等财产转让等非工薪个人所得纳入应税收入的占比很小。事实上,非工薪个人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故目前个税制度下,真正的“富人”税率反而很低。

  近年来,尽管提高“免征额”让中等收入群体收益,但该政策也使得平均税率(全部个税/全部应税所得)下降。同时,低收入人群没有明显受益于提高“免征额”(税率保持为0)。但是,若不提高“免征额”,名义收入增长会使更多工薪族进入纳税人行列,或由低税率层级进入高税率层级,阻碍了中等收入人群壮大。同时在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亟待改革个税制度。

  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就是从目前的“分类计征”(11类个人收入分别规定起征点和税率累进)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的税制转变,以改变目前“分类征收”模式下,富人征不到税、个税沦为“工薪税”的现状。

  在个税的“综合计征”制度下,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低就高”的原则,在一定额度内,允许个人将维持家庭“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从应税个人收入中扣除。从多国实践看,扣除项涉及定额或定比率的食物费用、住房(第一套房)贷款利息、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基础教育支出和保险费、赡养费用等。税前扣除基本生活负担,在于这些费用既是维持国民身心健康的基本投入,也是劳动力再生产和涵养税源的必要投入,不应该纳入应税所得。

  在新的税制下,将个人工薪、经营、劳务和稿费等收入综合起来按同一个累进税率表征税,而为了吸引投资和留住资金,将资本所得单列分类计征,继续适用比例税率。同时,完善“税前抵扣”,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这样,低收入人群的税率将明显降低,而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将增加。此外,对于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依旧采用分类征收模式,也不会挫伤投资的积极性。

  近日,某高校发布的《2015年中国家庭资产报告》显示,中国家庭总资产中,房产占据70%。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按揭贷款在近年来已成为居民最大头的支出。同时,“十三五”有两个重大目标:一是将已在城市就业的2.7亿外来人口纳入城市户籍,二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降低外来人口城镇化成本,则是实现这两项目标的最大公约数。

  外来人口市民化后的首要需求就是“安居”,但“衣食住行”中住的支出最大。如果能够将基本住房费用在税前抵扣,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外来人群市民化的成本。以个税改革为契机,将住房等基本生活成本税前抵扣,将是增强城镇人口集聚能力,构建内需型社会的较好契机。同时,这也是降低城镇居民的生活成本、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更是通过理顺要素收入分配,激活劳动生产要素,加速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6年“九五”计划到2011年“十二五”规划,我国已连续在四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结合的个税制度”,但并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原因在于征管难度、纳税申报、信用监测等不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均提出建立新的个税制度,今年5月国务院批复《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个税改革要在2017年付诸立法,意味着个税改革全面提速。

  目前,个税缴纳源泉扣缴普遍推行、个人纳税档案也在逐步建立、每个人有唯一身份证号、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已实施几年、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换不断提高,这些征管条件和环境为综合分类结合的个税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必要前提。同时,加速推动“供给侧”改革,以新型城镇化为契机构建内需社会迫在眉睫。因此,加速推进个税改革,完善住房成本等税前抵扣的时机也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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