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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定增项目受影响

  • 发布时间:2015-11-04 01:30:4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鼓励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体现了定价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对定增的价格引导上,预计三年期定增受到的影响更大。

  据悉,此次窗口指导要求,“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的,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

  定增的定价基准日一般会有三个可选节点,一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二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三是发行期首日。一般情况下,公司与券商会选择董事会决议日为定价基准日。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层之所以要求停牌期超过20日的公司延期定价,其目的在于保证定增价格更具市场效率,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利益输送。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保荐人表示操作起来不容易。发行期首日定价价差不大,这适合在市场上行期发行。如果市场不稳,容易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况,这是发行人绝不想承担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窗口指导意见对三年期定增项目影响更大。其原因在于,一年期定增基本上是通过询价确定,在这几年的规范发展中,已经不太可能有猫腻存在,此次新规对一年期定增影响不大。三年期定增项目原先都是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基准日锁定价格,常常导致发行价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受本次政策影响,价差缩小,所以对三年期的定增项目影响会比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投行人士透露,当前再融资审核的各类关注问题中,“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公允性”较受重点关注。有保荐人表示,监管层所关注的方向包括: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定价基准日前后,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公告。具体来看,对于定价的合理性关注点有几个方面:是否存在敏感期定价;定价基准日前,是否长期不合理停牌;停牌期间公司资产、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是否发生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定价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团队的项目也都在比对当中,但暂时还没有影响变化特别大的。”有投行人士表示,在他看来,未来定增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极大的情形将不会出现。市场化的规范操作将促使定增给出更为合理的公允价格,或许未来“价差大”的情形将成为历史。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表示,对于发行承销工作而言,“择时”的重要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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