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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炜:注册审核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6-27 02:00: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回到股票发行活动的市场本质,从监管力量介入的内在逻辑和根本目标出发,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操作安排上,始终秉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一是注册审核不应限制企业股权融资的天然经济权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水平的企业,都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何时发行、以什么方式和价格发行,都应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二是注册审核应当回归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三是注册审核不应以否决发行申请为目的。四是注册审核应当以大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基础。

  黄炜表示,注册制改革的关键是要落实好四个方面的责任要求:一是落实发行人的基础诚信责任,二是落实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三是落实注册审核机关的审核把关责任,四是落实自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黄炜表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对现行《证券法》进行修改,同时,要相应制定完善包括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在内的法律实施配套制度。法律和实施配套制度的构建,除了全面反映上述改革理念和责任配置的要求,还要对注册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范。在注册审核条件和标准方面,注册审核重点关注的是信息披露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与可理解性。审核的标准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规则。为此,需要对现行法律关于发行上市的条件作出调整,不再保留持续盈利等条件。当然,注册审核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并不是不再关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同的是,发行条件应当主要是关于发行人组织结构、财务报告和合规状况等客观要求。上市条件则是由交易所设置的包括财务指标、市场指标、公司治理等不同要求的差异化条件,相应地,在交易所内部形成不同的板块分层,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自主选择上市的交易所与上市板块。无论是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应当尽量客观、明确,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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