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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清理税收优惠 PE正式告别红利时代

  • 发布时间:2015-03-17 00:26: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不过,“红股”转让征收营业税并非是唯一让创投企业颇感压力的税收调整政策。近期,各地针对PE优惠政策的收紧和暂停等通知也开始陆续出台。2月16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知称,停止执行2010年7月印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针对自然人LP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据了解,天津、北京、新疆、浙江等地方也都在清理此类针对PE/VC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新发布的通知显示,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新规明确,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前各地通过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加快当地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本地新兴行业的发展,而目前此类优惠政策的清理,将意味着大部分PE/VC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普遍增大。“出于招商引资的压力,部分地方可能会考虑从其他层面对招商对象出台扶持政策,但总体上会对原有的税收优惠进行一定程度的废止和清理。”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针对自然人LP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及税务处理也同样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如因上市公司并购溢价而产生的收入、创新发明人通过发明入股并进行作价转让所获的收益等是否应该纳入计税范围,对自然人LP进入草创项目的天使投资或者加入投资创投基金的投资行为是否应该视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行为等等,这类具体细节问题需要按照不同个体,或者同一个体不同市场行为进行差异化区别,然后再进行征税。”王守仁说。

  对于深圳这座创投城市而言,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曾在吸引金融机构进驻、推动本地新型产业发展方面起到巨大作用,而税收政策的调整恐将给当地PE机构的税收支出形成庞大压力。在王守仁看来,创业投资在支持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推助作用。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使得创业投资业得以快速健康规范发展,无论是限售股送转配股转让重新计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还是当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停,都将给创投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挫伤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及投资培育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各地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过多、相对混乱,造成地方政府之间依靠“税收红利”来招商引资,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但同时地方政府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而不能盲目地进行“一刀切”式的清理,从而形成对当地企业发展不利影响,在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及征税操作上需要审慎处理。刘俊海建议,应该尽快对营业税等相关税收条例进行修改,按照“宜细不宜粗”原则对具体征税内容进行详细的界定,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纳税人义务,确保税收法律的透明性和稳定性,同时保护税基,杜绝税收征收过程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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