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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利好中小企业

  • 发布时间:2014-12-10 07: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孔彬彬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称中央政府有意将一部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

  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对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这意味着中央政府有意将一部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这也是目前我国税收体制调整的重要方面。同时,下一步国家会更加重视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体制的转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通知明确要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刘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表示,通知的出台将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如果每个地方出现不同的资金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保护或招商引资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全国来说是不公平的税负环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可以保证税收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刘蓉表示,“过去的优惠政策一般给了外资或有谈判权的企业。中小企业对政府的影响比较弱,通知的下发对中小企业更有力。”

  蔡昌表示,过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不公平性。以前国有企业打一个报告就可以获批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的下发将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规范。

  但刘蓉同时预计,通知的落实有难度,地方政府会有抵触,需要中央政府出台其他配套改革。如可以考虑调整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标准,改变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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