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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改革一小步期货市场化一大步

  • 发布时间:2015-03-16 01:30:3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王朱莹

  日前,有消息称管理层将取消原属于证监会审批范畴的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以及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审批项目,这意味着期货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再上一个台阶。

  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从理论上大致可以分为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自我许可制)三种模式。目前成熟市场的品种上市,以注册制为主,我国则实行审批制。在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新期货品种上市的决定权基本在交易所。由于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了解甚至存在错误认识,各个交易所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盲目上市期货品种,从而酿成多起风险事件。1993年国家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整顿,1999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的法律性质文件《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证监会批准。然而,在实践中则演变成联合审批制,即品种上市除了证监会外还需经过多个相关部委的批准。这种制度在2007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以条文的形式正式确认。

  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从混乱走向规范,以及中国实体经济的大发展,联合审批制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首先,期货品种上市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多,市场化机制缺失。在当前的联合审批制度之下,期货品种的上市在交易所调研之后以行政审批为上市许可,缺乏市场选择,有时会偏离实体需求从而使合约变成僵尸品种,这也是造成期货交易所跑马圈地、“管生不管养”现象的原因之一。其次,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明确、不透明,缺乏明文规定的具有操作性的期货品种上市流程的法律依据,这使得期货品种上市无法程序化、规范化。第三,期货品种上市缺乏必要竞争。目前我国各交易所的期货品种基本不存在交叉,每个品种都是一个垄断性的市场,这大大削弱了优势品种通过竞争脱颖而出的可能性。

  诚如业内专家所言,期货市场是一个“试错”市场。期货市场中一个品种的价格基准地位的确立,往往意味着大多数与之竞争的品种的消亡,品种的不断推出和消亡符合期货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既不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限制也不应通过行政手段追责。注册制即是对这一品种开发理念的保障。对期货品种上市进行注册制改革,将上市品种的选择权从行政机构逐步向市场机构转移,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阐释,是对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响应,是我国期货市场顺应国际竞争趋势、提高影响力的关键一步。

  上市品种注册制改革对我国期货市场的意义重大,它是期货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导。首先,注册制有利于交易所通过设计差异化合约提升核心竞争力。注册制将期货品种的上市、修改和退市权交给交易所,届时将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上市差异化合约,以满足实体经济的个性化需求,将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主观能动性,在差异化竞争中提升竞争力。其次,注册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注册制将简化新产品上市的审批流程,有利于发挥市场监管一线机构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同时可促使监管层的角色转型,将监管从事前把关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第三,注册制改革是加强交易所竞争的需要,通过对期货产品上市的市场化改革,可以进一步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合理竞争。第四,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许多外部竞争压力,同样需要用市场化的改革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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