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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需配套措施护航

  • 发布时间:2015-02-06 01:56: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落地在即,推行国企员工持股的客观条件渐趋成熟。国企如何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员工持股、有效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等成为改革的关键。其中,明确并严格界定员工持股的持股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出资方式、退出机制尤为重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标志着员工持股将成为未来国资改革的亮点之一。员工持股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作用毋庸置疑。国外经验表明,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和治理结构,有利于员工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留住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营造企业、职员、股东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局面。

  目前来看,从顶层设计到监管部门,再到市场个体,各方都为国企员工持股做好了准备。然而,真正将员工持股落地必须在企业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出资方式、退出机制等方面设计得当,出台可供操作的配套措施,才会最终产生“激励相容”的效果,使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首先,员工持股的对象应为公司员工,应按贡献的大小,以部分骨干人员持股为主,并且可以动态调整,其他员工成为骨干后也可以进入员工持股行列,这不仅有助于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应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产生新的“大锅饭”。

  其次,应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产业性质区别对待。对于科研型企业,应加大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比重;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应加大关键技能人员持股比重;对于投资、物流等企业,应加大核心专业管理人员持股比重。员工持股应以增资扩股为主,员工可以现金或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采取低价折股、送股、垫资等方式。

  再次,在持股方式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员工持股应是限制性股票。例如,所持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只享有收益性,或者收益权只能通过分红实现。对于离开企业的持股员工,可规定其必须出售所持股票且只能出售给本企业其他员工。

  此外,在推出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的基础上,应考虑差异化因素,为企业实践留出合理的制度弹性空间。同时,应通过政府和各种中介组织,对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加强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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