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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员工持股时隔11年将重启 个人比例不超5%

  • 发布时间:2015-02-02 08:19: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近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作为顶层设计方案“1+N”中的“N”个国资改革顶层方案的配套政策之一,有望与顶层方案一起于春节前推出。

  据悉,该《意见》从员工持股的范围、比例、操作细则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这标志着停滞11年之久的央企员工持股终将再次启动。

  范围

  备受关注的员工持股方案最终尘埃落定,这时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此时央企员工们需要关心的是:“我能持股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下一步在央企中推行的员工持股仍将以试点的方式推进,先试再推。

  据悉,此次实现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将主要在商业一类企业中选取,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一般不实行。

  按照国资委之前对央企的分类,商业一类企业主要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商业二类企业主要是指主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经营专营业务,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公益类则是那些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只选择竞争类的央企,是因为对其他两类央企而言,没有办法准确、清晰的界定员工努力对企业绩效改进的贡献,如果就此搞员工持股,很难避免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因此,最终员工持股的央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必须是竞争类的央企。”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此外,该《意见》中还规定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试点企业必须是二级或者二级以下的企业,也就是那些常说的央企的子公司、孙公司。“对于央企来说,的确有其特殊性,在集团层面也就是一级公司推行持股,目前来看还有太多的配套政策不完善,本着稳妥的原则,从下往上的推进也是正确的。”天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表示。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认为还需要强调的是,这次说的员工持股的概念并不是指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而是指以经营管理、科技、业务骨干为主的员工持股。当然,在上述条件下,有望推进员工持股的企业也必须满足规范化的治理结构、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清晰的财务关系等条件。

  按照以上标准,上述业内人士称目前试点企业可能落在已经推行混合所有制的央企身上,中国建材是其中之一。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宋志平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也透露,未来要在生产经营层面的企业当中,形成3-5家的员工持股企业。

  增量与比例

  “存量不碰”是这次员工持股方案另外的一条红线,此次试点央企员工持股的方案中要求以增量为主。

  这一点,目前业内已经共识较多,认为这样做比较安全,坚持在新试点央企增利润基础上做改革,不打存量资产的主意。“而且,存量方面国有资产的估值也寻在一定的困难,从增量入手,既能保持公平,又能推进改革。”祝波善表示。“而且在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变成为混合制企业,或者新设混合制企业时,是引入员工持股的好机会。”

  对于增量部分,规定员工可以现金或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采取低价折股、送股、垫资等方式。此外,备受关注的持股比例方面,此次《意见》中关于规定为: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去年年初航天科工集团制定的《中国航天科工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骨干人员持股工作指导意见》中即是按照这一比例制定的相关股比规定,同时规定持股人员不超过本公司员工总数的20%,持股人员总数不超过30人。不允许在上级单位任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业内认为这一比例在目前也是一个较为积极的比例。非常典型的像BAT的企业,腾讯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大概是占到总股份的17%,百度公司的员工持股接近10%。

  “员工持股的推进不仅可以避开现在的央企对于高官薪酬的限制,也能规避由于央企工资总额控制造成的激励不足的现象,而更大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实现股权多元化,促进公司治理的进步。”祝波善表示。

  “充分竞争性领域的国企,未来在混合所有制改制中,历史经验证明,最好的股权结构状态就是国有股、员工股和民营股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相克相生。”周放生表示。

  那些不能忘的教训

  其实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并不是个新事物。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以来,员工持股就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时而大面积推广、时而又被紧急叫停。

  当时标志性的事件是2004年的“郎顾之争”,随即高层开始大面积叫停MBO,电力企业的员工持股也开始告一段落。随后2008出台的139号文,对员工持股的诸多行为也进行了再次的规范。

  积极的解读是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进程中,员工持股成为那些被政策要求“放”的中小企业自身脱困、逃生的一个重要方式,是一个不得己的办法,在当时对企业本身、对地方政府甩包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本身这项制度设计的复杂性,执行起来监管稍有不慎,便容易出现短期套利行为、管理层控股以及收入差距拉大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以至于现在一提这项改革,很多国企负责人心里仍有顾虑,在政策的红线上,更多的企业仍然采取的是观望的态度。当时政策制定的深度参与者周放生也表示,回过头看也还是有一些经验教训可以吸取的。“例如当时在执行层面,文件规定了管理层作为利益相关方,不能参与改制方案的制定,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他说。

  为此,新的一轮改革中,周放生建议大股东可以请中介机构参与,过程一定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而且要建立追责机制,将非法所得全数追回。

  此外,过去的改制文件也规定母公司经营者、员工不得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在此次新的《意见》中也被重申。

  周放生还特别强调,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不改革造成的流失是更严重的,因此不能说因为改革可能造成流失就迟迟不动。

  这一次,距离上一次叫停员工持股已经过去了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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