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100问(八)
- 发布时间:2015-02-03 02:09: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篇为《股票期权交易100问》的最后一篇。大家可能听说过,为防范风险,上交所股票期权将实行限购、限仓、强行平仓等一系列风控措施,本期就将为投资者介绍一下这几项风控措施是怎么回事。
五、风险控制
101. 哪些情形发生时,上交所可能取消期权交易?
在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合约市场交易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重大差错,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此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将对期权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上交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风控办法》中对可能取消交易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取消交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或者协商承担。
102. 上交所取消期权交易的决定如何做出的?
上交所设立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对取消交易等异常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和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上交所根据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取消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公告。
103. 什么是投资者期权交易的持仓限额制度?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的权利仓持仓最大数量和总持仓最大数量。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单日买入开仓数量,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均不得超过上交所规定的额度。
104. 如果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持仓限额,那么投资者的期权交易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对违反上交所规定的超额持仓,不得再进行相应的开仓交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客户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超限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上交所不对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105. 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买入金额限制是怎样的?
上交所期权交易对个人投资者实行限购制度,即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在期权经营机构账户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为,个人投资者用于期权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不超过下述两者的最大值:客户由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净资产(证券市值和资金可用余额合并计算,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或者前6个月(指定交易在该公司不足6个月,按实际日期计算)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买入额度按万取整,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如为143.6万,应设为143万。
106. 什么是期权交易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客户向上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此外,上交所根据大户报告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便监控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107. 可能引发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引发强行平仓的情形主要包括保证金不足(含备兑证券不足)、持仓超限以及重大风险情况处置三种情形。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108. 强行平仓的盈亏由谁承担?
强行平仓的盈亏和相关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109. 哪些期权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受到上交所的重点监控?
上交所将对下列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期权交易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4)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5)可能对期权合约或者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
(6)单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合约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期权合约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格;
(7)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8)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交易;
(9)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0)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可能严重影响上交所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11)在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期权合约或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12)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期权交易;
(13)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14)导致期权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较大波动的金额巨大的跨市场或者多品种交易行为;
(15)频繁向期权做市商进行询价,但实际成交量明显低于其询价数量;
(15)期权做市商将指定用于做市的合约账户用于非做市业务用途;
(17)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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